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7547號
TCDV,113,司促,17547,2024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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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547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土庫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淺

上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李政南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3
年6月2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固依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條之規定得以裁定更正之。 第按督促程序係對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之請求,僅依債權人之聲請,並不訊問債務人 ,祇憑債權人一方之書面審理,即頒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 法第512條定有明文。法院既祇依債權人主張之請求原因事 實及債務人對其未異議為其確定法律關係之基礎,故在督促 程序債權人就其主張之事實毋庸舉證,縱使附具證物,法院 亦毋庸調查(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3096號判決參照)。因 此支付命令之裁定更正,應以從支付命令本身之記載,不變 更原支付命令意旨一望而知之顯然錯誤者為限。二、聲請更正意旨略以:本件支付命令之利息請求更正為依指數 型房貸指標利率加碼0.81%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權人雖 請求債務人應自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指數型房貸 指標利率加碼0.81%,機動調整計算利息及違約金,惟因本 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則應適用之利率自到期之日起業已 確定,即無浮動或機動計息之問題,故債權人請求依浮動或 機動利率計算利息及違約金部分,於法未合,原支付命令不 予浮動計息,並無誤寫、誤算之情,其請求非有理由,應予 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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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