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3年度,385號
TCDV,113,勞補,385,2024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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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85號
原 告 鐘珮諼


被 告 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雯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位關於「鍾珮諼」之記載,應更正為「鐘珮諼」。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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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