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89號
聲 請 人 江家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思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
判費。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命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又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
及假扣押之原因提出釋明證據,併請注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