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82號
上 訴 人 賴凱祥
被 上 訴人 蔡孟學
賴彥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出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
年6月26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3萬12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