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031號
TCDV,112,訴,3031,2024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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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31號
上 訴 人 邱圳源
邱誌賢
上列2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張庭瑜

上列上訴人2人與被上訴人邱麗禎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2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
字第3031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2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
的價額,依上訴聲明記載及兩造在原審不爭執之訴訟標的價額應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41,2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942元
,未據上訴人2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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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