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份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084號
TCDV,112,訴,2084,2024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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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福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護錄張福祿余笠緣即余雪燕、張福
專、鍾翠霞間請求確認股份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4,907,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13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
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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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