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土地所有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919號
TCDV,112,訴,1919,2024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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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19號
上 訴 人 楊余峯
楊家榞
楊勝崴楊福龍


上列上訴人3人與被上訴人洪武彥等2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等
事件,上訴人3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
2年度訴字第1919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3人之上訴利
益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聲明及兩造在原審不爭執之原審訴訟標的
價額等記載,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176,73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3,573元,未據上訴人3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3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等3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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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