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680號
TCDV,112,訴,1680,2024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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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80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好師傅居家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榮


被上訴人
即上訴許峻端

黃鴻鈞

上列當事人及被上訴人鍾偉川杜冠賢簡宏長間請求給付違約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好師傅居
家清潔有限公司、許峻端黃鴻鈞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
臺幣(下同)332萬6700元(計算式:0000000元-50000元-50000
元-100000元=0000000元)、10萬元、5萬元,上訴人好師傅居家
清潔有限公司、許峻端黃鴻鈞應分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萬950
元、1500元、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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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好師傅居家清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