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盈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友德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2萬7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
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