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2年度,179號
TCDV,112,家親聲,179,20240716,1

1/2頁 下一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街0號2樓
兼法定代理人 戊○○
共同代理人 張珮瑩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聲請人即未成年子女甲○○ 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聲請人即未成年子女 甲○○之扶養費新臺幣12,000元。如有遲誤一期履行,當期以 後之一、二、三期之給付視為亦已到期。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戊○○負擔 。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按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屬家事非訟事件,此觀諸家事 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明。而請求返還代墊未成 年子女扶養費用事件,雖係以不當得利之返還為請求權之基 礎,聲請命相對人給付已屆期之扶養費用,本身具有訟爭性 ,屬於真正訟爭事件,然因該請求事件之基礎事實係基於民 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保護及教養之義務 ,究其事件基礎事實之本質,仍屬未成年子女扶養之請求, 有儘速實現其權利之必要,允宜適用家事事件法有關親子非 訟事件之相關程序法理,經由程序法上之非訟化審理,以確 保未成年子女之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故應認為屬家事事件 法第3條所定戊類事件,依同法第74條規定,適用家事非訟 程序(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抗字第34號裁定參照)。乙、實體部分:  
壹、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戊○○與相對人於民國83年11月10日結婚,婚後育有5 名女兒,其中長女丁○○、次女庚○○、三女丙○○均已成年並已 結婚,四女壬○○(00年0月00日生)現就讀大學,五女即聲 請人即未成年子女甲○○(000年00月00日生)則尚未成年,目 前由聲請人戊○○同住照顧。
二、聲請人戊○○與相對人婚後,相對人經營油漆及防水工程行, 聲請人戊○○與相對人一起從事工程工作8年,但相對人卻不



曾給付薪水予聲請人戊○○。自98年至108年10月18日期間, 相對人僅負擔房屋租金及偶爾買菜回家,不曾給付家用予聲 請人戊○○,而小孩的學費、健保費及三餐都是聲請人戊○○以 存款支應。於100年間,相對人曾對聲請人戊○○家暴(曾至清 泉醫院驗傷),又因相對人不給付家庭生活費及小孩扶養費 ,故聲請人戊○○自102年起,開始至餐廳擔任廚房助理工作 ,目前月薪約新臺幣(下同)28,000元,以負擔家用及未成 年子女之扶養費。詎料,相對人於108年10月18日,突然從 租屋處搬離,又於同年月22日晚上8時許,將其父載走,未 告知去向。至108年11月18日,因相對人積欠逾半年之房屋 租金約15萬元,聲請人戊○○及子女遂遭房東聲請強制執行遷 出,故聲請人戊○○及子女壬○○、甲○○只好搬離該租屋處,至 臺中市東勢區租屋居住。聲請人戊○○有告知相對人其東勢租 屋處地址,但迄至111年11月止,相對人只探視一次,對於 聲請人戊○○及女兒們不聞不問。約109年間,聲請人戊○○與 相對人所生之長女丁○○及三女丙○○在薑母鴨店用餐時,巧遇 相對人及攜一名女性友人,當時相對人向長女丁○○及三女丙 ○○表示:「這是爸爸的女友」等語,聲請人戊○○經長女丁○○ 及三女丙○○告知後,才知道相對人有外遇,且與外遇對象同 居。而相對人嗣後於000年0月間,竟對聲請人戊○○提出離婚 訴訟,經鈞院於111年11月17日以110年度婚字第623號民事 判決駁回,並判決聲請人戊○○與相對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回 復共同生活前,對於兩人所生未成年子女甲○○權利義務之行 使或負擔,由聲請人戊○○單獨任之。目前聲請人戊○○與相對 人婚姻關係仍然存續中,但並未共同生活。綜上,自聲請人 戊○○與相對人自108年10月18日分居至今,相對人均未負擔 壬○○、及未成年子女甲○○之扶養費,由聲請人戊○○單獨扶養 壬○○現已成年)、及未成年子女甲○○至今。為此,聲請人 戊○○、甲○○乃提起本件聲請,請求相對人給付聲請人甲○○之 扶養費。
三、相對人、聲請人戊○○分別為聲請人甲○○之父母,兩人依法對 於未成年子女甲○○均負有扶養義務。又甲○○現居住於臺中市 ,依110年臺中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額為24,775元,又 相對人自陳從事多份工作,除與人合資經營開發公司,尚有 擔任營造公司總經理、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業務顧問、立委 之工程助理、議會之顧問、公司之董事長特助等工作,其經 濟能力顯較擔任廚房助理每月收入僅有28,000元之聲請人戊 ○○良好;且未成年子女甲○○均由母親即聲請人戊○○獨力照顧 ,而「照顧」子女所付出之時間、勞力、精神應可評價為扶 養之給付。是以,相對人與聲請人戊○○應以3:1比例共同分



擔聲請人甲○○之扶養費。依此,相對人每月應給付未成年子 女甲○○扶養費用18,581元(計算式:24,775*3/4=18,581) ,至聲請人甲○○成年之日止。
四、關於聲請人戊○○所代墊之壬○○、及未成年子女甲○○扶養費部 分:壬○○及未成年子女甲○○居住於臺中市,應依行政院主計 處所公布之臺中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年度分別計算,作 為扶養費用基準。又相對人與聲請人戊○○應以3:1之比例共 同分擔子女之扶養費。且相對人自108年10月18日突然離家 迄今,均未負擔壬○○及未成年子女甲○○之扶養費,全由聲請 人戊○○先行支付。為此,聲請人戊○○爰依民法第179條不當 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返還自108年11月1日起至113 年2月6日止,由聲請人戊○○代墊之扶養費用共1,645,510元 及其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五、對相對人抗辯之陳述:
(一)相對人抗辯所稱:伊100年至107年間因工程款遭人倒帳財務困難,所有家庭開銷及公司營運資金均為其父丑○○提供援助,並無未給付家庭生活費及扶養費…云云,並不可採。且無法證明相對人於108年11月1日至今有給付關於未成年子女甲○○及壬○○之扶養費。(二)相對人抗辯所稱:其於107年10月31日,交付家庭開銷所需 之金錢及公司帳戶內尚有現金238,865元予丁○○(大女兒)云 云,並不可採。且無法證明相對人於108年11月1日至今有給 付關於未成年子女甲○○及壬○○之扶養費。
(三)相對人抗辯所提出『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影本』,僅能顯示債 權人金昌易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瑋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且無法證明相對人於108年11月1日至今 有給付關於未成年子女甲○○及壬○○之扶養費。六、並聲明:
(一)相對人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聲請人甲○○年之日止,按 月於每月十日前,給付聲請人甲○○扶養費用,每月18,581元 。如有遲誤一期履行,當期以後之一、二、三、四期之給付 視為亦已到期。
(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戊○○1,645,510元,及自聲請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貳、相對人則抗辯稱:
一、否認聲請人所主張自108年1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未 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均由聲請人戊○○支付。聲請人戊○○主張的 期間,相對人都有支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相對人有把公司 帳戶交給女兒丁○○掌管,由丁○○處理全家生活費用及開銷, 這些開銷都有包括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費、學費等。二、相對人與聲請人戊○○婚後共同經營油漆工程等兩家公司,然 該公司之財務均由聲請人戊○○掌管,相對人只負責工程事務 ,豈有掌管財務金錢之人受有無法取得給付金錢情事?又聲



請人戊○○更為○○實業社之負責人,何來未領取薪資之說?聲 請人戊○○所述不實在。
三、聲請人戊○○自稱於100年間遭受相對人對其家暴之說,實為 聲請人戊○○為贏得訴訟所陳述之不實指控,相對人否認有對 聲請人戊○○家暴。
四、聲請人戊○○主張108年10月18日相對人突然從租屋處搬離乙 情,實為:聲請人戊○○常因相對人因業務需外出工作,而疏 於照護臥病在床行動不便之公公,並常常惡言相向長輩丑○○ 及不按時間餵食,甚至餵食公公吃冷飯,餵食期間粗魯對待 公公丑○○,相對人父親丑○○曾多向前來探望的女兒辰○○哭 訴。乃經由相對人與胞妹乙○○討論後決定先在外租屋安頓照 顧父親丑○○,並陸續搬離該住所至乙○○住家附近租屋,方便 相對人與辰○○兄妹倆互相照護年老臥病在床父親。108年10 月18日相對人搬離住處時,聲請人戊○○未阻止其搬離,相對 人於同年月22日晚間8時再將相對人父親丑○○載走,自108年 10月18日至10月22日共計4日為相對人將租屋處整理好後再 將父親丑○○接往新租屋處安頓情事,聲請人戊○○均為知情。五、相對人於100年至107年間因工程業務常遭人賴帳倒帳而發生 財務困難後,所有家庭開銷及公司營運資金均為相對人之父 親丑○○提供援助,丑○○並變賣其名下之土地房屋財產供全家 開銷之用,豈有聲請人戊○○所稱未獲給付家庭生活費與小孩 扶養費之說?
六、相對人並未對於女兒壬○○、未成年子女甲○○不聞不問,相對 人欲見未成年子女甲○○時,均是透過大女兒丁○○或三女兒丙 ○○協助帶出來見面,實因聲請人戊○○刻意阻止相對人與未成 年子女甲○○見面,故都在聲請人戊○○不知情之下而為之,且 並非聲請人戊○○所稱只探視一次。
七、聲請人戊○○所稱寅○○實為相對人胞妹乙○○之閨蜜好友,並非 聲請人戊○○所稱相對人外遇對象。寅○○是因與胞妹乙○○之交 情,故而常會關心協助相對人之父丑○○,相對人為感念其用 心,與朋友聚餐聚會時,亦會邀請其參加餐敘,並非證人丁 ○○與丙○○所述,鈞院110年度婚字第623號民事判決書所載證 人長女丁○○與三女丙○○所稱原告向該二人稱「這是爸爸的女 友」等語實有誤會,相對人是與在場數位友人餐敘,相對人 豈有可能在未離婚情況下即帶領自己的女兒與聲請人戊○○所 稱相對人外遇對象會面餐敘,進而再告知女兒該女為其外遇 對象?證人丁○○證稱部分亦為聽說(如本院110年度婚字第6 23號民事判決書所載),實為因證人丁○○於102年間,在其 未成年期間未婚懷孕,與他人私奔離家失蹤數月後,自行辦 理登記結婚居住在外,期間均由聲請人戊○○暗中協助對抗相



對人,亦是造成第一次家庭破裂之重大原因,相對人怎可能 告知自身情況於證人丁○○?相對人於107年間租屋搬入臺中 市○區○○街00號租屋處時,在未徵得相對人同意之下,丁○○ 、丙○○一家大小共計6人一同回來共同生活,並將其在外債 務帶回家中,相對人乃為丁○○夫妻2人償還數10萬元之債務 ,事後相對人亦於107年10月31日交付家庭開銷所需之金錢 及公司帳戶(內尚有現金238,865元),事後大女兒丁○○因帳 目交代不清,竟於000年0月間全家搬離,導致家中經濟出狀 況而無法如期繳納房屋租金。且居住期間相對人亦聽到聲請 人戊○○與丁○○在討論相對人在外被人倒帳數千萬元,為何我 們不趁老爸還有錢時來挖他的錢等情事,此更是造成相對人 與胞妹乙○○討論後搬離原租屋處之原因。
八、相對人胞妹乙○○是公司會計,錢都是乙○○經手,相對人會將 印章交給乙○○,她會經由相對人的指示去領錢,給付給聲請 人戊○○或是幫忙購買一些家裡生活必需品給聲請人戊○○,有 時候乙○○會代替相對人將現金交給聲請人戊○○,公司名下有 1部車是聲請人戊○○家用,油錢也會打統編,聲請人戊○○會 把發票交給公司,乙○○再將現金交給聲請人戊○○。九、有關壬○○部分,從108年11月1日迄今相對人都陸續給她錢, 且108年11月1日至今,壬○○並非都跟聲請人戊○○一起同住, 由聲請人戊○○支付費用,而是由相對人的第三個女兒丙○○同 住照顧,學費是使用臺銀的學貸支付,丙○○已經成年了,壬 ○○自己也有去打工,丙○○如果不夠用的時候,會跟相對人拿 。相對人在福東街租房期間,有將家裡的生活費交給丁○○處 理,但丁○○離開時並沒有完全交接,所以款項不清不楚,這 些錢本來就可以給聲請人她們作為生活開銷。而且聲請人戊 ○○搬到東勢後,有關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費用不完全是聲請人 戊○○在支出,而是由有能力的成年子女在共同支付,聲請人 戊○○沒有代墊到其所請求之金額。又相對人名下的家產已經 變賣,變賣作為家用,目前待業中,沒有收入,聲請人戊○○ 名下並有多筆不動產,豈有有能力的人去為難失業的人?相 對人培養子女到醫護人員,是高收入的人,她們有能力幫忙 聲請人戊○○及妹妹,怎麼會來為難相對人這個失業的父親?十、並聲明: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參、本院之判斷:
一、聲請人即未成年子女甲○○向相對人請求將來扶養費部分: (一)按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負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 法第1084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保護與教養,應包括事



實之養育行為及扶養費用之負擔,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 扶養義務,係本於父母子女之身分關係而當然發生,由父母 共同提供未成年子女生活及成長所需,與實際有無行使親權 或監護權,不發生必然之關係,亦即父母不論是否為親權人 之一方,均無得免除其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故父母 離婚後,仍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及身分,與未成年子女之需要 ,共同對未成年子女負保護教養之義務。又直系血親相互間 ,互負扶養之義務;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 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 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民法第11 14條第1 款、第1116條之2 、第1119條亦有規定。又按法院 酌定、改定或變更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 擔時,得命交付子女、容忍自行帶回子女、未行使或負擔權 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給付扶 養費、交付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財物,或命為相當之處分, 並得訂定必要事項,家事事件法第107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主張:聲請人戊○○與相對人為夫妻關係,育有未成年 子女甲○○,其他子女即丁○○、庚○○、丙○○、壬○○(00年0月00 日生)均已成年;及相對人自108年10月18日離家,聲請人戊 ○○於108年11月18日攜未成年子女甲○○及當時尚未成年壬○○ 離家他住等情,為相對人所不爭執,並有戶籍謄本為證,核 無不合,堪信為真。又相對人訴請與聲請人戊○○離婚事件, 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婚字第623號判決駁回(雖經上訴,亦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家上字第90號判決駁回其 上訴確定),聲請人戊○○與相對人之婚姻關係尚存續中,然 未成年子女甲○○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前經判決於聲請人 戊○○及相對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回復共同生活前,由聲請人 戊○○單獨任之等情,有上開判決書附卷可參。據此,相對人 既為聲請人甲○○之父,其對聲請人甲○○之扶養義務,並不因 與聲請人戊○○分居而受有影響,其應與聲請人戊○○依其身分 、地位、經濟能力分擔上開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民法第 1084條第2項、第1116條之2參照)。從而,聲請人甲○○請求 相對人給付其扶養費,自屬有據。
(三)有關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數額之酌定,本件未成年子女甲○○雖 未提出每月實際花費之全部費用內容及單據供本院參酌,惟 衡諸常情,吾人日常生活各項支出均屬瑣碎,顯少有人會完 整記錄每日之生活支出或留存相關單據以供存查,況關於未 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究以多少為適當,因取據困難,實難作列 舉計算,且成長過程中於各年齡層所需必要生活費用亦有差



異,而所謂扶養費用舉凡應用於家庭開銷之水、電、瓦斯、 食、衣、住、行等費用,及子女之教育扶養費用均包括在內 ,難以逐一舉證,此為眾所周知之事實。另參酌未成年子女 居住臺中市內,依行政院主計處每年發布之「家庭收支調查 報告」之記載,臺中市市民110年度平均每人每月非消費性 、消費性支出固為31,042元【計算式:(當年度消費性支出 +當年度非消費性支出)÷當年度平均每戶人數÷12個月,元 以下四捨五入】,有行政院主計處臺中縣(市)每人每月平 均消費支出統計表(83年至110年)在卷可稽。惟觀諸該家 庭收支調查報告,其經常性支出包括消費性支出及非消費性 支出,包含食衣住行育樂及保險等生活範圍,且係不分成年 人與未成年人一般日常生活之支出,雖可反映國民生活水準 之功能,但衡諸目前國人貧富差距擴大,漸有「M型化」社 會之趨勢,在財富集中於少數人之情況下,若以該調查報告 所載之統計結果作為支出標準,倘非家庭收入達中上程度者 ,恐難以負荷,此觀諸前揭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之每人每月數 額,以一家4口計算,每月支出即逾12萬元,若家庭總收入 未達15萬元以上(按:應尚有一定比例作為儲蓄、置產或投 資用)者,顯無法負擔此一生活支出水平,殆屬顯然。又依 前揭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資料,臺中地 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性支出係指「食品飲料及菸草、衣著 、鞋襪類、房地租、水費、燃料動力、家庭器具及設備和家 庭管理、醫療及保健、運輸交通及通訊、娛樂教育及文化服 務、雜項支出」等,已包含未成年子女成長發育階段所需, 解釋上固可作為本件扶養費之參考標準,惟其計算之支出項 目尚包括:「菸草、燃料動力、通訊及家庭設備、家庭管理 」等項目,足見上開調查,並非專以未成年人為對象,若干 消費項目並非為未成年人所必需,是該等調查結果,亦非可 全然採用,而應酌請予以適度調整。  
(四)經查:聲請人戊○○自述在餐廳擔任廚房助理工作,月薪約28 ,000元,而其名下田賦9筆,財產總額4,486,040元,106年 、107年、108年給付總額0元、109年給付總額44,955元、11 0年給付總額133,200元;相對人自陳現在無業,其名下投資 3筆,財產總額720,000元、106年給付總額114,625元、107 年給付總額63,426元、108年給付總額16,044元、109年給付 總額3,733元、110年給付總額0元等情,業據兩造陳述明確 (聲請狀、本院113年2月6日訊問筆錄),及本院依職權調 取聲請人戊○○與相對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在卷(卷第89-122頁)可稽。據上,本院參酌聲請人戊○○及相 對人身分、地位、經濟、財產,及上開未成年子女所需,及



聲請人戊○○為上開未成年子女實際照顧者,其所為付出亦非 不能評價為勞力支付之事實,復參酌112年度臺中市政府最 低生活費標準為每人每月15,472元等一切情狀,綜合審酌, 認上開未成年子女應每月24,000元為適當,並依聲請人戊○○ 及相對人年齡、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本院認仍應平均分配 ,以符公允。即相對人應負擔上開未成年子女每人每月12,0 00元(計算式:24,000/2=12,000)為適當。(五)聲請人甲○○請求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家事訴之追加㈥狀)起 ,至聲請人即未成年子女甲○○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 前,給付聲請人即未成年子女甲○○扶養費,本院認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並酌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又按法院命給 付扶養費之負擔或分擔,得審酌一切情況,定其給付之方法 ,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前項給付,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 權,命為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必要時並得命 提出擔保。法院命分期給付者,得酌定遲誤一期履行時,其 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之範圍或條件。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0 0條第1至3項所明定。另因扶養費乃維持受扶養權利人生活 所需之費用,其費用之需求係陸續發生,故屬於定期金性質 ,應以按期給付為原則,本件亦無特別情事足資證明有命扶 養義務人一次給付之必要,是認本件扶養費應以按期給付為 宜。但惟恐日後相對人有拒絕或拖延之情而不利未成年子女 之利益,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00條第3 項之規定,酌定相對人如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三期之期間 視為亦已到期,以維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爰裁定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至於聲請人甲○○請求如一期未履行,其後一、 二、三、四期視為已到期云云(家事訴之追加㈥狀),本院不 受此聲明拘束,亦無庸為准駁之喻知,附此敘明。  二、聲請人戊○○為相對人代墊未成年子女甲○○及當時尚未成年之 子女壬○○扶養費部分:  
(一)本件聲請人戊○○主張:聲請人戊○○自000年00月間攜同未成 年子女甲○○及當時尚未成年之壬○○離家,此後上開子女之扶 養費均由其單獨負擔,故其自108年11月1日起至壬○○成年止 ,及未成年子女甲○○部分,算至113年2月6日止,均由聲請 人戊○○為相對人代墊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以未成年子女 每月所需24,775元,並以聲請人戊○○與相對人依1;3比例分 擔,則聲請人戊○○於上述期間共為相對人代墊未成年子女之 扶養費為1,645,510元等情,為相對人所否認,並抗辯稱: 相對人於上開期間仍有透過子女丙○○交付未成年子女甲○○及 壬○○之扶養費,且當時已成年之子女亦有共同負擔對未成年 子女之扶養費等語。




(二)經查:證人即聲請人戊○○與相對人之三女丙○○結證稱:「我 於2018年11月27日登記結婚,婚後半年多因為我跟我公公相 處不好,我大姐就跟我說回來住,然後說家裡有同意,可以 一起照顧阿公,生活開支也比較省。當時全家一起租屋生活 ,總共12人,有阿公、我父母(聲請人戊○○及相對人)、大 姐小家庭共4 人,二姐、兩個妹妹,還有我、我前夫。我們 輪流照顧阿公,因為阿公需要人24小時照顧,相對人會拿錢 給大姐做為全家人的支出,全部由大姐再分配,大姐掌管大 姐家裡大小事。每次相對人都是拿10萬元現金給大姐丁○○, 最低都是給10萬元。基本上相對人一個月會給2 到3 次,大 姐丁○○支付快不夠時就會跟相對人要,相對人就會給。假如 相對人不在臺中,就會給存摺、印章,讓丁○○自己去領。我 們家一個月開銷約20萬元左右。(丁○○全家為何會從東勢區 夫家搬到福東街共同生活?)因為丁○○先生工作不穩定,丁○ ○的先生想回來讓相對人給他工作,剛好阿公的外傭跑了, 需要有人照顧阿公,丁○○也會幫忙照顧。丁○○婚後過得不好 ,他們夫妻名下各有20萬元的卡債,且也沒有穩定工作,才 會回來一起住。(丁○○回來前,有無跟聲請人戊○○提過她要 回來?)他們如何談我不知道,我從丁○○那邊聽到說是媽媽即 聲請人戊○○要讓她回來。(後來丁○○為何會搬離福東街住處? 丁○○何時搬離?)因為家裡的錢都是由丁○○掌管,且她沒辦法 對帳出來,相對人曾經找丁○○對帳對到三更半夜,但是都沒 辦法對帳出來,後來丁○○在108年5月就帶小孩一家回去東勢 ,錢的事情到現在都沒有交代清楚。(相對人000 年00月間 為何要搬離福東街住處?聲請人戊○○是否知道搬離原因?) 因為那年5月中旬丁○○跑回東勢,阿公沒有人照顧,相對人 要工作比較忙,我們有疏忽阿公照顧,被姑姑知道,姑姑就 不開心。我姑姑有跟相對人討論要將阿公帶出去,因為阿公 好幾次跟姑姑哭說他在福東街過得不好,所以姑姑就要將阿 公帶出去,但是因為姑姑在建國市場賣菜,加上有自己的家 庭,沒辦法全心照顧阿公,後來就商量由相對人帶阿公出去 ,由相對人專心照顧阿公,所以相對人才會於108年10月搬 出去。當天搬離時,聲請人戊○○知情,沒有擋住,只是有叫 相對人不能將聲請人戊○○買的東西搬走。(000 年00月間, 你母親即聲請人戊○○搬離福東街住處遷往何處? 如何安排? 這些押金費用由誰支出?)我母親000年00月間從福東街搬走 ,是搬到東勢東關路六段一個租屋處。她帶著我兩個妹妹壬 ○○、甲○○一起搬走。租屋處是丁○○安排的,那次費用都是丁 ○○支出。(壬○○為何原因跑去跟你共同生活? 約民國幾年? 生活費用由誰支出?)因為壬○○在東勢跟我母親聲請人戊○○吵



架,且因為一個小女生從東勢搭公車來(臺中市)南區上夜 校很辛苦,所以我就想,來跟我同住。大約是100年9至11月 間。房租、吃的都我負責,但是後來她有自己去打工,賺一 些零用錢。(100年9至11月間,壬○○搬去跟你同住,相對人 有沒有支付補貼生活開銷?有無將錢交給你?)壬○○搬來同住 時,有時候我會跟相對人見面,或是有時候沒有見面,但是 相對人有想到或是身上有錢時,就會拿給我,讓我去補貼老 四、老五(即壬○○、甲○○),只是給她們錢時,我都是用我 自己的名義,沒有跟她們說是父親給的,怕她們會反彈。( 聲請人戊○○從108 年11月福東街搬離到現在,有無曾經跟你 、大姐、二姐要生活費用來補貼?)有,因為母親賺得不太 夠,所以有時候會跟我調錢,但是很少跟我要,幾乎是跟丁 ○○、庚○○調,但是媽媽要還的時候,她們都沒有跟媽媽拿, 因為收了錢,下個月還是一樣,因為媽媽都會不夠用,想說 那就算了,當每個月的扶養費。」、「(證人婚後住家裡時 ,你母親聲請人戊○○是否有在上班?)有打工,在八方雲集 ,每個月賺一萬多元,是我母親聲請人戊○○自己說的。(後 來你母親搬到東勢東關路是否有在工作?)前期剛搬過去那幾 個月沒有,剛開始有去工廠,但因為年紀不適合久站、久坐 ,後來有去餐飲店,到現在是在卓蘭的自然風情民宿。(你 母親工作賺來的錢是個人花費,還是花在妹妹身上?)一定會 有用在家用,還有扶養妹妹。(是否知道相對人有用丁○○之 夫名義去買BMW的車?)知道。是丁○○丈夫自己同意的,算是 有講好。(車子實際由誰使用?)是相對人使用,是丁○○丈夫 名義貸款,但是相對人在之前有幫他們夫妻清償各20萬元的 卡債,且為了讓他們帳面上比較好看,有在他們帳戶裡面各 放20萬元存款,讓他們比較好貸款。(為何相對人不用自己 名義買車?)我不清楚。(是否因為相對人有負債,所以不用 自己名義買車?)應該沒有。(證人剛剛說相對人有拿10萬元 給丁○○,是否有包括車貸?)有。(車貸每個月繳交多少錢?) 沒有增貸前是2萬多,增貸後一個月要繳45000元。(丁○○之 夫有無在相對人公司上班?)有,但是叫料的貨款丁○○夫妻都 沒有去繳,且有收帳也都是放到他們夫妻口袋。(丁○○有無 在相對人公司上班?)算沒有,因為這間公司算相對人交給 丁○○夫妻處理。這間公司名稱為錦泓實業社,做油漆工程。 (證人剛剛說45000元的車貸實際上是相對人的貸款是嗎?)名 字是丁○○先生的,但是貸款實際上是相對人繳交。(證人剛 剛說你母親聲請人戊○○搬去東關路,你說是丁○○安排,費用 是由丁○○支出,所謂費用是何種?)因為丁○○說當初找不到房 子,東關路房租比較便宜,且丁○○說這樣搬去東勢能夠照顧



我母親,所以安排搬過去。第一次簽約先付押二付一(押金 2 個月、房租1 個月) 是丁○○支付,我不知道多少錢,在我 母親工作不穩定時,丁○○有跟我抱怨過都是她在繳房租,要 求要其他姊妹幫忙繳,身上有錢我就多幫忙,如果沒錢我就 打電話給相對人,相對人有錢就會付,但是我每次跟相對人 開口要多少,相對人都會給。(是否知道你母親最後有將上 面押二付一的錢還給丁○○嗎?)沒有,從丁○○口中就是說媽 媽沒有給錢,一直到聲請人這次搬家也是我們姊妹出資。( 你母親聲請人戊○○108 年11月搬離福東街到東勢,到現在你 拿給你母親多少錢?)少說我個人總共也有4、5萬。丁○○部 分我不清楚。(4、5萬元是你自己的,還是還有包括相對人 的?)都有。3萬元部分是相對人的。(你母親每個月租金現 在是誰支付?)她能自己付就自己付,但是如果生活費用不夠 就會跟老大老二拿錢。(是否知道你母親現在薪水多少?) 不清楚。(你說不清楚,如何知道你母親不夠用?)是否需要 我下次作證時提供對話紀錄佐證,因為我母親自己會講,她 不講,丁○○也會講。(壬○○搬去跟你同住時,你說相對人有 補貼老四、老五,金額為何?)總金額我沒有特別記,但是至 少兩個月都會給一次錢。最頻繁是固定每個月會給一次錢, 一次就5000元至15000元。這是我經手的,我交給老四,因 為老五年紀比較少,所以我不會給她錢,但是會交代給老四 幫老五出錢,因為她們年紀比較近,老四比較清楚老五需要 什麼。(這些錢是拿來付伙食費、租金嗎?)不是,是要讓小 朋友身上有錢可以開銷,我只是經手,我不會去瞭解。(相 對人從108 年11至今經由你給你母親3 萬,金額跟你現在所 述兩個月給一次0000-00000元之金額顯然不符?)我上面所 講的3萬元是指給母親的部分,我剛所說的5000元至兩個150 00元的部份,是給老四、老五,這是不一樣的。(老四、老 五沒有住一起,老四如何將錢給老五?)老四住我家時,老 五都常常來我這裡,老四如何將錢給老五,我不清楚,我只 是經手而已。」、「(福東街108 年間大家共同生活,你尚 未生產時,是否記得我有拿10萬元給你讓你生產用,讓你不 要再跟大姐拿錢,你如何使用這筆錢?)107 年9 月3 日到太 平吃飯聚餐慶生,當時我剛懷孕,相對人有當場給我10萬元 ,我產檢費用4 萬元,6 萬打算去坐月子。(6萬元是否有被 丁○○借走?)我被丁○○用話術說要幫我保管6 萬元,說我生產 再給我,後來我生產完叫我前夫去付錢,然後丁○○跟我說6 萬元花掉了。」等語(本院112年12月21日訊問筆錄參照)。(三)證人即聲請人戊○○與相對人長女丁○○則結證稱:「(108 年1 1月你母親及壬○○、甲○○搬到東勢東關路,第一個月的房租



及押租金是何人支付?)我,房租加上押租金共5000元,因 為身上沒什麼錢,加上房東通融所以只拿5000元。(5000元 是何人的錢?)我個人的錢,是我先生去工作留給我的。(後 續的每個月租金是何人支付?)是我母親,有時候是我,租 金每月8000元,不含水電。(從108 年11月迄今,壬○○、甲○ ○的學費、健保費、伙食費及上開房屋之租金是何人支付?) 我母親,我母親身上的錢如果不夠,我跟我妹妹庚○○會幫忙 出。(你與庚○○幫忙的金額?)庚○○有時候會有一萬元,我的 話可能就是幾千元,如果身上的錢夠的話,我會給多一點。 (庚○○及你給母親的錢是你們工作所得的?)是,庚○○在做醫 事檢驗,我在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工作。(所以多數的費 用還是你母親自己出?)是。(從108年11月迄今,你父親有 無透過你支付兩位妹妹的扶養費?)沒有。如果有的話母親 不會跟我們借錢或是讓我們貼她錢。(你母親有無工作?)有 ,從媽媽搬到東勢就從事民宿房務的工作到現在。(母親薪 水?)每月大概2萬8千元。(丙○○有無拿錢給你支付兩位妹妹 的扶養費?)沒有,她都要跟我借錢了。(你與丙○○有無金錢 上糾紛?)沒有,丙○○跟我、庚○○都有借貸關係,庚○○借錢 給丙○○比較多。(兩位妹妹的扶養費或是房租,你有無跟丙○ ○說她也要負擔?)我沒有跟她說她也要負擔。(丙○○實際上 有無負擔上開扶養費及房租?)沒有。(你所謂的房租是指每 次搬家的押租金?)前兩次搬家都是我一個人負擔,但是第 三次搬家由我、庚○○、丙○○及我母親一起負擔,第三次搬家 第一個月的租金及押租金總共3萬3千元分四人平均分擔。前 兩次搬家的第一個月租金及押租金都是我一個人負擔。(你 母親及妹妹在東勢換過三個租屋處?)是。(這三個房屋的租 金是否記得?)第一個房屋東關路六段1206號,每月租金800 0元不含水電費,第二個房屋新豐街30巷5號2樓,每月租金6 500元不含水電費,第三個房屋正五街6號,每月租金1萬1千 元不含水電費。(壬○○何時搬去與丙○○同住?)我記得是搬到 新豐街後壬○○才搬去與丙○○同住,因為壬○○讀夜校,東勢那 邊沒有校車,住新豐街比較不方便,日期我忘記了。(壬○○ 搬去臺中與丙○○同住,其生活費是何人支付?)我母親休假 時會去找壬○○會給她錢,我不知道丙○○有無給壬○○生活費。 (你母親每月會去看壬○○幾次?)三至四次,只要休假就會去 看。(是否會帶甲○○去?)不會。(每月你母親給壬○○多少錢 ?)我不清楚。」、「(108 年我們一起住在福東街租屋處, 你是何原因搬回來跟我們一起住?何人請你搬回來?)我爺 爺失智臥床需要人照顧,我是全職媽媽,所以我才會去顧他 ,就很順其自然回去,沒有人叫我回去。我們家還住在大雅



還沒搬去福東街租屋處時,我就有在照顧爺爺了。(請具體 說明你何時照顧爺爺?)107年我就回去大雅照顧爺爺,後來 賣掉大雅房子搬到福東街租屋處,直到108年6月我小孩要 上幼稚園,才回來東勢讀書,我就沒有照顧爺爺。(你搬回 來福東街時,你與你先生有無負債?我是否有拿家裡的生活 費幫你們繳卡費?)有,但是這筆錢是相對人用我先生的名 字買車,但是相對人希望貸款信用評等好看,車子被法拍後 ,我背了136萬元的債務還不完,還被強制執行。(你說你有 幫忙負擔你母親的伙食費、房租,你母親有無還你錢?)會 還,但是看她能力,但是我沒有跟媽媽要。(其他姊妹有無 跟你一起幫忙媽媽支付生活費?)庚○○會,壬○○現在開始有 工作也會幫忙補貼給媽媽。(108年3、4月間我有無與你對帳 ?)有印象。(我是跟你對什麼帳?)沒記得很清楚,我當時 有一本公司的存摺,存摺裡有公司的款項、給工人的款項、 我爸爸要借人錢,家裡的生活費也會從那本存摺支付,因為 那本存摺很複雜,很難對。(對帳的結果為何?)沒有結果。 (相對人上面問你給你所謂公司存摺跟你對帳,是否是因為 相對人將公司存摺交給你使用,負責家裡生活費等統籌?) 那是公司的存摺,我先生爸爸是公司的股東,我是負責存 錢、匯款、提款。(你使用上開存摺期間為何?)我住在福東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瑋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昌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