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2年度,134號
TCDV,112,家繼訴,134,2024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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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3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陳威凱


楊至中

被 告 李桂香
陳永國
楊淑惠
卓朝煌

陳杜季
陳來季
陳永樺
李心怡
陳河志
陳怡汝
蔡瑋真
蔡瑋倫
卓文
卓秀玲
陳諺輝陳永悟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雅茹陳永悟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



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二、經查:本件分割遺產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7月25日宣判。惟查本件尚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性,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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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