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2年度,192號
TCDV,112,勞訴,192,2024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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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92號
原 告 呂端正
訴訟代理人 王通顯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長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白昭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韋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 及傳喚證人林石融之必要,因認本件應再開辯論。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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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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