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80號
上 訴 人 金承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定緯因111年度金字第8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0,5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