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551號
TCDV,111,訴,3551,202407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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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55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林氏宗廟

法定代理人 林福田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王雲玉律師
被 告 劉佳琳
廖素玲
林寬宏
林寬邦
黃桂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育仁律師
複代理人 黃怡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三項「被告劉佳琳廖素玲林寬宏林寬邦應自112年12月2日起、被告黃桂冠應自112年12月3日起,均至返還主文第一項所示土地之日止,各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402元、268元、322元、322元、295元。」,應更正為「被告劉佳琳廖素玲林寬宏林寬邦應自111年12月2日起、被告黃桂冠應自111年12月3日起,均至返還主文第一項所示土地之日止,各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402元、268元、322元、322元、295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潘怡學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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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