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891號
TCDV,111,訴,2891,2024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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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91號
上 訴 人 賴錦文建國機車行

賴建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喬皓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613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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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