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801號
TCDV,111,訴,2801,202407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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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01號
原 告 何雅婷
何雅惠
何韻玲
郁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敦彥律師
追加 原告 姜菊香


被 告 雅苑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晉毅
訴訟代理人 徐梅
被 告 作大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湘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5月23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追加 原告姜菊香未於前開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委任訴訟 代理人到場,又原告及被告均未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致 本件有未依法為一造辯論之違誤,是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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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雅苑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作大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