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819號
TCDM,113,附民,819,2024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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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19號
原 告 蔡明維
被 告 賴原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740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賴原臻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蔡明維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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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