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882號
TCDM,113,附民,1882,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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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882號
原 告 吳文蓮

被 告 駱建華

上列被告因113 年度金訴字第188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 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明 定。
二、經查,被告駱建華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 年 度金訴字第1889號),經本院進行審理後,已於民國000 年 0 月00日下午3 時47分辯論終結(詳卷錄音資料查詢結果 )。茲原告吳文蓮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於同日下午4 時17分送達至本院,有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其 上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憑。則原告係於刑事案件第一審辯論 終結後,始行提出本案附帶民事訴訟,顯已違反刑事訴訟法 第488 條但書之規定,是原告之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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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