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49號
原 告 張庭甄
被 告 洪聖欽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413號、第488號、第1
212號、第19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蔡至峰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