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671號
TCDM,113,附民,1671,202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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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671號
原 告 張琬琪 住○○市○○區○○○○○街00號
被 告 劉秀清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113年度易字第94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被告對原告犯有傷害犯行,遭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2037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本院 審理中。爰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並 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及自被告收受刑事附 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㈢請宣告准予假執行 。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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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