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431號
TCDM,113,附民,1431,202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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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31號
原 告 趙丰
陳耀通
陳洪雪霞

趙書宏
趙喬
趙玟婷


被 告 東霖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吳淑東
被 告 吳柏霖
中美嘉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John Fering (范睿哲)

訴訟代理人 林重達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勞安訴字第2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 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二、經查,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勞安訴字第2號過失致死案 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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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美嘉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