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2094號
TCDM,113,金訴,2094,2024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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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0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176
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建勲自民國112年11月13日前某 日起,加入Line暱稱「永續金營」、「國慶USDT」、「Fred 」、「Subeca Securities」、Telegram暱稱「財神爺」等 詐欺集團成員所組織三人以上,以話術誆騙不特定民眾交付 財物為手段,常分工成許多小組完成犯行,利用多層縱深阻斷 刑事追查溯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欺犯罪集 團(涉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嫌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另行起訴);負責依前揭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佯裝為虛擬通貨業務人員,至指定地點向受詐騙者取款,再 上繳集團,而擔任該詐欺集團之車手。彼等集團成員間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掩 飾、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與去向之洗錢等犯意聯絡,為以下詐 欺犯罪行為:由該集團成員先於112年11月14日前某日,透 過網路張貼投資訊息,經告訴人林景泰於112年11月14日某 時,點擊連結網址後,隨即由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LI NE暱稱「永續金營」、「Fred」 與告訴人聯繫說明投資相 關事宜,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新臺幣(下同 )共13萬元。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後又佯稱:因投資金額過大 。需透過面交方式購買虛擬通貨云云;再介紹告訴人聯繫li ne暱稱「國慶USDT」之幣商交易泰達幣,並告知所購買之虛 擬通貨可存入line暱稱「Subeca Securities」提供之電子 錢包:「TFJFqejxPrpyGUSFJobeWMiBcbEHFKLkrx」內。該詐 欺集團隨即指示被告佯裝為虛擬通貨業務員,於112年11月1 8日12時59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0號統一超商興中街 門市,與告訴人相約見面,佯與告訴人簽訂「虛擬通貨免責 聲明」,致告訴人因此陷於錯誤,交付20萬元予被告,暱稱 「國慶USDT」之詐欺集團成員則於確認收受上開款項後,於



同日13時6分許,透過網路投資平臺出示已將6134顆泰達幣 匯入告訴人所提供之電子錢包地址之畫面予告訴人,以取信 於告訴人。被告取得上開款項後,隨即將款項交付予上開詐 欺集團成員,而以此方式掩飾該詐騙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並 藉此賺取詐得金額1%之報酬;該詐欺集團成員詐得上開款項 後,再於同日19時16分許,將告訴人無實際支配能力之上開 電子錢包之6134顆泰達幣再轉匯入其他電子錢包內。嗣告訴 人遲無法取回獲利,始知受騙,隨即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 視器,而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 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就與本案相牽連之他罪追加起 訴,於法顯屬不合。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 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檢察官雖以本件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本院113年度 金訴字第1225號案件(下稱前案)具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 案件關係,因而追加起訴。惟前案業經本院於113年6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7日宣判在案,業據本院核閱相 關案卷查閱屬實,並有前案之刑事案件報到單、簡式審判筆 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第27-37頁);而本案追加 起訴案件係於113年6月11日始繫屬本院,亦有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113年6月11日中檢介珠113偵17636字第1139070237號 函上之本院收狀戳附卷足憑,是本案追加起訴案件既係於前 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繫屬本院,依前揭說明,其追加起訴程 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婉萍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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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