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2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軒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
第108、109、118、119、120、124號、113年度偵字第15096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己○○於民國000年00月間,參與由廖俊豪(經檢察官另案偵 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暱稱「金磚」之成年人 及少年詹○凱、少年廖○宇、少年陳○杰(分別為00年00月生 、00年0月生、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皆另移由 本院少年法庭審理)所屬3人以上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 本案詐欺集團,己○○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檢察官另 案提起公訴)。己○○、廖俊豪、「金磚」、少年詹○凱、少 年廖○宇、少年陳○杰及本案詐欺集團內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 之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年成 員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分別 詐欺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後,分別依指示於 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 帳戶,嗣由己○○、少年廖○宇、少年陳○杰依「金磚」、廖俊 豪、少年詹○凱之指示,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提 領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再交由己○○上繳予少年詹○凱或本案 詐欺集團內其他不詳成年成員,其等以此輾轉交付之方式製 造金流斷點,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以洗錢 。嗣經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察覺有異並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 情。
二、案經癸○○、庚○○、丁○○、寅○○、戊○○、蔡丞翰、壬○○、辛○○ 、卯○○、丑○○、丙○○、乙○○、辰○○、子○○分別訴由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三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報告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等規定,惟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 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判 決以下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被告己○○於本院 審理時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77頁),本院審 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任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 情形,且對於被告涉案之事實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依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癸○○、庚○○、丁○○、寅○○、戊○○、 蔡丞翰、壬○○、辛○○、卯○○、丑○○、丙○○、乙○○、辰○○、子 ○○、證人即共犯少年詹○凱、少年廖○宇、少年陳○杰於警詢 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四「證據名稱」欄所示之證 據等件在卷可參,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 以採信。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 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廖俊豪、「金磚」、少年詹○凱、少年廖○宇、少年陳○ 杰及其他集團內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成員間,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所犯上開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㈣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被害人不同,應 予分論併罰。
㈤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被告為00年0月00日生,在本案行為時為成年人,少年詹○凱 、少年廖○宇、少年陳○杰(分別為00年00月生、00年0月生 、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於行為時為少年,而 被告與少年詹○凱、少年廖○宇、少年陳○杰間均具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業如前述,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⒉按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已於偵查及 本院審判中坦承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已如前述,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原應對被告
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3人 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是其上開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 ,本院於依照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錢 財,率爾接受他人邀約,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他 人,並分擔提領或轉交款項之任務,藉此製造金流斷點,已 嚴重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權,並使社會上人與人彼此間信任感 蕩然無存,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甚鉅,所為洵屬不該; 惟考量被告尚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再參被告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於詐欺集團擔任之角色、參與程度等情;末 衡被告之前案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及其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 及生活狀況(本院卷第185頁)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分別 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復審酌被告所犯上開犯 行,其犯罪時間集中,並衡被告各次犯行之手段等犯罪情節 ,及整體刑法目的與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定其應執行之 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㈦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固然有應「併科罰金刑」之規定,惟 屬於想像競合之輕罪,但是在「具體科刑」即形成宣告刑方 面,如具體所處罰金以外之較重「徒刑」(例如科處較有期 徒刑2月為高之刑度),經整體評價而認並未較輕罪之「法 定最輕徒刑及併科罰金」(例如有期徒刑2月及併科罰金) 為低時,自得審度上開各情後,裁量是否併科輕罪所定之罰 金刑。法院遇有上開情形,於科刑時雖未宣告併科輕罪之罰 金刑,惟如已敘明經整體評價而權衡上情後,不予併科輕罪 罰金刑,已充分評價行為之不法及罪責內涵,自不得指為違 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刑事判決參照)。本判 決如附表一所示部分,已整體衡量加重詐欺罪之主刑,足以 反應一般洗錢罪之不法內涵,故無須再依照輕罪併科罰金刑 ,附此敘明。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 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本案我拿到的犯罪 所得總共是新臺幣(下同)8,000元等語(本院卷第166頁) ,是未扣案之8,00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
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而其立法理由係沒收洗錢犯罪 行為人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產,惟該條文並未規定「不論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自仍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 ,始應予以沒收。本案被告既已將提領或取得之款項轉交予 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已無事實上之管領權,此亦合乎詐 欺集團運作模式,自難認告訴人匯入之款項為被告所有,自 無庸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 明。
五、退併辦之說明: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91號併辦意旨書移送本案併 辦之犯罪事實,係於113年6月7日繫屬於本院,然本案係於1 13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有臺中地檢署113年6月7日中檢 介麗113少連偵191字第1139069822號函上本院收狀戳章、本 院刑事案件報到單、審判筆錄在卷可查,是併辦部分係於本 案言詞辯論終結後所為,自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佞如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帳戶簡稱詳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主文欄 備註 1 癸○○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10月7日19時1分許,撥打電話予癸○○,佯稱為「SCHEMING.GG」網路服飾店、永豐銀行客服人員,因多刷了5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癸○○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陳珠錦郵局帳戶。 ⑴112年10月7日20時19分許 ⑵112年10月7日20時20分許 ⑶112年10月7日20時50分許(起訴書未記載,應予補充)。 ⑴4萬9,983元 ⑵4萬9,983元 ⑶7,012元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2 庚○○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10月7日19時33分許,撥打電話予庚○○,佯稱為「dailymore」網路平臺人員、臺中西屯郵局專員,因網站遭駭客入侵,帳號被設為高級專員,將導致每月帳戶會被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庚○○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陳珠錦郵局帳戶。 112年10月7日20時21分許 4萬3,995元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 3 子○○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11月初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子○○,佯稱核貸須財力證明、帳號錯誤、金流有問題及金管會盯上,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子○○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吳柏凱中信帳戶。 ⑴112年11月2日13時48分許 ⑵112年11月2日14時2分許 ⑴3萬元 ⑵2萬元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 4 丁○○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10月16日20時25分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丁○○,佯稱要借款須附財力證明金、帳戶解凍金,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吳柏凱國泰世華、呂○億中信帳戶。 ⑴112年11月2日15時25分許(至吳柏凱國泰世華帳戶)。 ⑵112年11月2日19時許(至呂○億中信帳戶)。 ⑴1萬8,000元 ⑵3萬元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 5 辛○○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11月1日13時43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辛○○,佯稱提供網址可申辦貸款並撥款予辛○○,惟因帳號有誤,需依指示匯款解凍帳戶云云,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吳柏凱國泰世華帳戶。 ⑴112年11月2日17時33分許 ⑵112年11月2日17時34分許 ⑶112年11月2日17時35分許 ⑴3萬元 ⑵3萬元 ⑶3萬元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 6 卯○○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11月2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卯○○,佯稱欲購買商品,要求卯○○開蝦皮賣場提供下單,其後表示結帳失敗及帳戶被凍結,嗣佯稱為台新銀行經理,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申請三大保證簽屬云云,致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吳柏凱國泰世華帳戶。 112年11月2日18時1分許 3萬2,988元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 7 壬○○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10月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壬○○,佯稱招募家庭代工,需依指示匯款材料費、因銀行帳戶資金異常被凍結無法提款,需依指示匯款解除錯誤云云,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呂○億郵局帳戶。 112年11月2日20時47分許 9萬元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 8 寅○○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11月2日19時35分許,撥打電話予寅○○,佯稱為「applie」網路賣場、郵局客服人員,因遭高級駭客入侵,誤設成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寅○○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呂○億郵局、中信帳戶。 ⑴112年11月2日21時29分許(至呂○億郵局帳戶)。 ⑵112年11月3日1時3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時許,應予更正;至呂○億中信帳戶)。 ⑴2萬9,985元 ⑵1萬2,123元(起訴書誤載為1萬12123元,應予更正)。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 9 丑○○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11月2日21時30分許,以旋轉拍賣網站傳送訊息、撥打電話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丑○○,佯稱為旋轉拍賣及玉山銀行客服人員,因旋轉拍賣帳號有問題,需進行金流驗證程序,以激活帳號,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丑○○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呂○億華南帳戶。 112年11月2日21時51分許 2萬9,987元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 10 丙○○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11月2日21時8分許,撥打電話予丙○○,佯稱為「Fresh02」網購店家美妝員工、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因誤植資料,誤設定為代理商,將導致帳戶會遭連續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呂○億華南帳戶。 ⑴112年11月2日22時17分許 ⑵112年11月2日22時29分許 ⑴4萬9,986元 ⑵6,995元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 11 乙○○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11月2日17時34分許,撥打電話予乙○○,佯稱為「World Gym」健身房人員、渣打銀行專員,因帳戶開戶時選擇個資保密,無法驗證帳戶,需依指示操作轉帳以驗證帳戶云云,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呂○億華南帳戶。 112年11月2日22時58分許 1萬3,072元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 12 辰○○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11月2日16時許,撥打電話予辰○○,佯稱為「World Gym」健身房人員,因系統有誤,致誤刷新臺幣1萬元,需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王治翔郵局帳戶。 ⑴112年11月2日23時26分許 ⑵112年11月2日23時43分許 ⑴4萬9,985元 ⑵2萬9,987元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2。 13 戊○○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11月2日21時14分許,撥打電話予戊○○,佯稱為中國信託銀行客服林家明,因帳號被旋轉拍賣認定為高風險帳戶,遭中國信託銀行凍結,需依指示操作解除凍結云云,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呂○億中信帳戶。 ⑴112年11月3日1時40分許 ⑵112年11月3日1時40分許 ⑴9,123元 ⑵4,985元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3。 14 蔡丞翰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11月2日20時6分許,撥打電話予蔡丞翰,佯稱為「哆奇玩具」電商業者、華南銀行人員,因先前購物無法出貨,要協助退款,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蔡丞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呂○億中信帳戶。 112年11月3日1時40分許 1萬5,188元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4。 附表二:(帳戶簡稱詳附表三)
編號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帳戶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己○○ 112年10月7日20時27分許 陳珠錦郵局帳戶 臺中市○區○村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台中和美店」ATM 2萬元 附表一編號1⑴、⑵、2。 112年10月7日20時29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7日20時31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7日20時32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7日20時33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7日20時34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7日20時35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7日20時36分許 4,000元 2 己○○ 112年11月2日14時1分許 吳柏凱中信帳戶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大雅金交流店」ATM 2萬元 附表一編號3。 112年11月2日14時2分許 1萬元 3 廖○宇 112年11月2日16時23分許 吳柏凱國泰世華帳戶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統一超商展騰門市」ATM 2萬元 附表一編號4⑴。 4 陳○杰 112年11月2日18時28分許 吳柏凱國泰世華帳戶 臺中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福美店」ATM 2萬元 附表一編號5、6。 112年11月2日18時30分許 2萬元 112年11月2日18時40分許 臺中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逢美門市」ATM 2萬元 112年11月2日19時12分許 1萬3,000元 5 廖○宇 112年11月2日19時34分許 呂○億中信帳戶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逢福門市」ATM 3萬元 附表一編號4⑵。 6 陳○杰 112年11月2日21時23分許 呂○億郵局帳戶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黎明郵局」ATM 6萬元 附表一編號7。 112年11月2日21時24分許 3萬元 7 陳○杰 112年11月2日21時40分許 呂○億郵局帳戶 臺中市○○區○○街000號西安街91號「全家超商台中福美店」ATM 2萬元 附表一編號8⑴。 112年11月2日21時57分許 3,000元 8 廖○宇 112年11月2日22時19分許 呂○億華南帳戶 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逢大二門市」ATM 2萬元 附表一編號9、10⑴。 112年11月2日22時20分許 2萬元 112年11月2日22時20分許 2萬元 112年11月2日22時21分許 1萬9,000元 9 廖○宇 112年11月2日23時7分許 呂○億華南帳戶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統一超商展騰門市」ATM 7,000元 附表一編號10⑵、11。 112年11月2日23時14分許 1萬3,000元 10 陳○杰 112年11月2日23時54分許 王治翔郵局帳戶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黎明郵局」ATM 6萬元 附表一編號12。 112年11月2日23時55分許 6萬元 11 廖○宇 112年11月3日1時39分許 呂○億中信帳戶 臺中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逢美門市」ATM 2萬元 附表一編號8⑵、13、14。 112年11月3日1時40分許(起訴書未記載,應予補充)。 1萬元 112年11月3日1時4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逢福門市」ATM 2萬元 112年11月3日1時40分許 2萬元 附表三:
簡稱 帳戶 陳珠錦郵局帳戶 陳珠錦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柏凱中信帳戶 吳柏凱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柏凱國泰世華帳戶 吳柏凱所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呂○億中信帳戶 呂○億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呂○億郵局帳戶 呂○億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呂○億華南帳戶 呂○億所申設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治翔郵局帳戶 王治翔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四:
編號 卷別 證據名稱 1 他2107卷 ①告訴人丁○○、寅○○、戊○○、蔡丞翰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第7頁)。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第19至22、29至32、39至42、49至52頁)。 ③申辦人呂○億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第53至72頁)。 ④告訴人丁○○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山仔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73至74、79、82至83、85至86頁)。 ⑤告訴人丁○○提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融卡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第80、88至90頁)。 ⑥告訴人寅○○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思源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91至93、101、104至106頁)。 ⑦告訴人寅○○提出之手寫交易明細、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郵局查詢12個月交易/彙總登摺明細、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107至122頁)。 ⑧告訴人戊○○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27至128頁)。 ⑨告訴人戊○○提出之拍賣網頁、臺幣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129至135頁)。 ⑩告訴人蔡丞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志學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第137至138、143至144、147頁)。 ⑪告訴人蔡丞翰提出之通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哆奇玩具」電商業者網址擷圖、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第145至146頁)。 2 他2108卷 ①申辦人呂○億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提領交易明細(第53至67頁)。 ②告訴人壬○○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鳳鳴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69、75至78頁)。 3 少連偵124卷 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第193至195頁)。 ②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逢福門市」ATM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第197至201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少年案件)真實姓名對照表(不公開資料卷)。 ④告訴人蔡丞翰提出之「哆奇玩具」電商業者網址擷圖(第94頁)。 4 少連偵120卷 ①郵局ATM插卡提領、使用紀錄表(第107頁)。 ②郵局ATM插卡使用紀錄(第109至112頁)。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M插卡提領、使用紀錄表(第113頁)。 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M插卡使用紀錄(第115至119頁)。 ⑤證人吳柏凱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寄件收據擷圖(第211至217頁)。 ⑥000-00000000000000帳戶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第221頁)。 ⑦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黎明郵局」ATM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第223、227頁)。 ⑧臺中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福美店」ATM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第225、229頁)。 5 少連偵119卷 ①000-000000000000帳戶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第107、215至219頁)。 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11月1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97551號函及所附吳柏凱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㈠、提領明細、G04-03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INCT)-含交易時間及IP、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對帳單(第109至123頁)。 ③告訴人辛○○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赤崁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涉詐匯款原因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51至155、159、177至178頁)。 ④告訴人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瑞隆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87至191頁)。 ⑤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統一超商展騰門市」ATM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第221至223頁)。 ⑥臺中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福美店」ATM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第223至225頁)。 ⑦臺中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逢美門市」ATM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第225至227頁)。 6 少連偵118卷 ①000-000000000000帳戶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第95、191至193頁)。 ②申辦人呂○億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交易明細、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97至104頁)。 ③告訴人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後勁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19至125頁)。 ④告訴人丑○○提出之臺灣PAY支付交易結果(第126頁)。 ⑤告訴人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29至136頁)。 ⑥告訴人丙○○提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三信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通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第141至146、148頁)。 ⑦告訴人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重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49至151頁)。 ⑧告訴人乙○○提出之WORLD GYM會員合約書影本、通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第155至157、163至167頁)。 ⑨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逢大二門市」ATM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第195至199頁)。 7 少連偵109卷 ①告訴人辰○○提出之交易紀錄明細、APP轉帳紀錄、通話紀錄擷圖(第82、108至110頁)。 ②000-000000000000帳戶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第83、143頁)。 ③申辦人王治翔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提領交易明細(第85至89、155至157頁)。 ④告訴人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05至106、115至116、123至124頁)。 ⑤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黎明郵局」ATM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第145頁)。 ⑥臺中市○○區○○路00○00號「全家臺中逢明店」ATM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第147頁)。 8 少連偵108卷 ①000-000000000000帳戶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第73、149頁)。 ②申辦人吳柏凱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明細、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第75至85頁)。 ③告訴人子○○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涉詐匯款原因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一般陳報單(第101至104、119至121頁、113年度他字第1751號卷第21頁)。 ④告訴人子○○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郵政存簿儲金簿、彰化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郵局查詢12個月交易/彙總登摺明細(第105至118頁)。 ⑤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大雅金交流店」ATM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第151頁)。 9 偵15096卷 ①113年1月17日員警職務報告書(第19頁)。 ②告訴人癸○○、庚○○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明細一覽表(第21、27頁)。 ③申辦人陳珠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23至26頁)。 ④臺中市○區○村路○段000號「全家超商臺中和美店」ATM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第37至45頁)。 ⑤告訴人癸○○之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51至55、57頁)。 ⑥告訴人癸○○提出之網路賣家官網網頁、通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第56頁)。 ⑦告訴人庚○○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蘇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63至65頁)。 ⑧告訴人庚○○提出之通話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第67至74頁)。 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第89至95頁)。 卷別對照表:
簡稱 卷別 他2107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2107號卷 他2108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2108號卷 他1906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1906號卷 他1907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1907號卷 他1752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1752號卷 他1751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1751號卷 少連偵124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24號卷 少連偵120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20號卷 少連偵119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卷 少連偵118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18號卷 少連偵109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09號卷 少連偵108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08號卷 偵15096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096號卷 本院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216號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