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466號
TCDM,113,訴,466,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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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茂杞


選任辯護人 陳昭宜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8195號、第123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丙○○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公告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販 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1 1時17分許前某時,以附表編號1所示之手機黃金田、管家 俊聯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交易事宜後,丙○○乃於同日 11時17分許騎乘腳踏車前往臺中市東區十甲路新光黃昏市場 ,並將甲基安非他命2包放置於前開市場旁草叢,黃金田管家俊則由邱俊雄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前 往上址,3人並推由管家俊下車交付購毒價金新臺幣(下同 )1,500元現金及中獎之1,000元統一發票予丙○○,而管家俊 再前往草叢旁拿取甲基安非他命2包而完成交易。嗣因管家 俊另案為警查獲後供出毒品來源,經警調閱監視器後,持本 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始悉上 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下列所引用被告丙○○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陳述,經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同意作為證據,本 院審酌該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 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認該 供述證據具證據能力。 
 ㈡至卷內所存經本判決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經核與本件待 證事實均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程序 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購毒者管家俊黃金田邱俊雄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均相符,並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 示之物及附表二所示之各項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 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本案犯行係賺取量差,其會抽取 一些甲基安非他命來自己施用等語(見本院卷第68頁),復 衡以販賣毒品罪於我國查緝甚嚴且罪刑甚重,倘其中並無任 何利益、好處可圖,被告應不至於甘冒為警查緝風險而無償 將毒品給予他人,足見被告主觀上確有營利意圖,應可認定 。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 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前揭第二級毒 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 另論罪。 
 ㈡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 第17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而於110年5月25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41頁)。是被告於徒刑執行 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自符合刑法 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要件。本院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為 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與本案所涉販賣毒品之行為客體相似 ,所犯罪質亦相近,顯見前案有期徒刑執行並無顯著成效, 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即使依累犯規定加重其法定最 低本刑,亦不致使行為人所承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 責,即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應裁量不予加重



最低本刑,否則將致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就其所犯之罪,除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 得加重外,其餘均加重其刑。 
 ⒉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 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 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就其本案犯行自白犯罪,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 先加(除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部分外)後減之。
 ⒊再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供出毒品來源, 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具體提供毒品來源之資 訊,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 查,並據以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而言。所謂因而查獲其他正 犯與共犯,雖不以被告所指毒品來源之正犯或共犯經起訴及 判決有罪確定為必要,惟仍以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依被 告所提供之毒品來源的具體資料,在客觀上足以證明被告供 出之人為毒品來源為必要,並非不需因而查獲,即可獲減免 其刑之寬典(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5914號判決意旨參 照)。被告雖主張已供出本案毒品來源為綽號「茶米」之人 供警方查緝。惟經本院函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及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均覆以:本案被告於警詢中供稱其毒品 來源係向綽號「茶米」(經指認為林杰毅)之人所購得,然 經詢問林杰毅,供稱綽號茶米之人有林杰毅(大茶米)、陳 玳維(小茶米),本分局仍持續追查陳玳維(小茶米)到案 ;本案仍在偵辦陳玳維(小茶米),目前尚未查緝到案等情 ,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見本院卷第101頁),並有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4月12日中檢介方113偵12373字第11 39043044號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5月8日中 市警二分偵字第1130018407號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 佐(見本院卷第75-77頁、第95頁),可見本案並無因被告 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林杰毅,是被告尚無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規定之適用。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且上 開毒品對於他人身心健康、社會秩序之危害至深且鉅,施用 毒品者容易上癮而戒除不易,仍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之禁令 ,為牟私利販賣予他人,肇生他人施用毒品之來源,戕害國 民身心健康,所為實不足取;另考量被告販賣之毒品數量、 價格對象、次數、坦承之犯後態度、犯罪目的、手段,及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口罩、香 茉業工作,月收入3萬元,無未成年子女但須扶養雙親等家



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10頁),暨被告之前科素行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 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之;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亦有明文。 ㈡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手機1支,係被告供本案與證人管 家俊黃金田聯繫使用,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述甚明( 見本院卷第70頁),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  ㈢本件被告因販賣毒品之犯罪所得為2,500元,未據扣案,爰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至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扣案物,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犯 行有關,爰不予以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名稱與數量 備註 1 OPPO廠牌手機1支 IMEI1:000000000000000 IMEI2:000000000000000 2 吸食器1組
附表二:證據資料明細
壹、供述證據 一、被告以外之人 ⒈管家俊 ⑴112年11月27日警詢筆錄(他卷第17-21頁) ⑵112年12月6日警詢筆錄(他卷第9-12頁) ⑶113年1月9日警詢筆錄(他卷第111-115頁,113偵8195卷第151-155頁同,113偵12373卷第149-153頁同) ⑷113年1月9日偵訊筆錄(他卷第149-151頁,結文:第153頁) ⒉黃金田 ⑴113年1月25日警詢筆錄(他卷第171-177頁,113偵8195卷第235-241頁同,113偵12373卷第233-239頁同) ⑵113年1月25日偵訊筆錄(他卷第227-229頁,結文:第231頁) ⒊邱俊雄 ⑴113年1月25日警詢筆錄(他卷第233-238頁,113偵8195卷第187-192頁同,113偵12373卷第185-190頁同) ⑵113年1月25日偵訊筆錄(他卷第283-285頁,結文:第287頁) 二、被告部分 ⒈丙○○ ⑴113年1月25日第一次警詢筆錄(113偵8195卷第55-60頁,113偵12373卷第53-58頁同) ⑵113年1月25日第二次警詢筆錄(113偵8195卷第61-65頁,113偵12373卷第59-63頁同) ⑶113年1月25日偵訊筆錄(113偵8195卷第291-294頁,結文:第295頁) ⑷113年5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67-71頁) 貳、非供述證據 一、112年度他字第10539號 ⒈警員112年12月21日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書(第5-7頁) ⒉(管家俊指認丙○○)112年12月6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第13-16頁)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112年11月27日搜索扣押筆錄(第23-25頁)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第29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所查獲涉案毒品案件初步檢驗報告(管家俊)(第31頁) 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照片(扣案物及初驗照片、現場照片)(第41-42頁) ⒍臺中市東區十甲路新光黃昏市場停車場之網路地圖街景圖照片(第57-58頁) ⒎112年11月27日路口監視器畫面截圖、丙○○相片對比圖、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第59-71頁,第131-141頁同,第191-201頁同,第251-261頁同) ⒏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第91頁) ⒐犯罪事實一覽表(第109頁) ⒑(管家俊指認邱俊雄)113年1月9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第117-120頁) ⒒(管家俊指認黃金田)113年1月9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第121-129頁) ⒓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112年11月27日車行紀錄、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第143頁) ⒔(黃金田指認管家俊)113年1月25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第179-182頁) ⒕(黃金田指認邱俊雄)113年1月25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第183-186頁) ⒖(黃金田指認丙○○)113年1月25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第187-190頁) ⒗黃金田手機臉書畫面、臉書暱稱「黃思杰」、通訊軟體LINE暱稱「鬼魂判官」畫面翻拍照片(第203頁) 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第221頁) ⒙(邱俊雄指認管家俊)113年1月25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第239-242頁) ⒚(邱俊雄指認黃金田)113年1月25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第243-246頁) 二、113年度偵字第8195號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簡易刑事告書(第45-46頁) ⒉(丙○○指認林杰毅)113年1月25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第67-71頁) ⒊本院113年聲搜字236號搜索票(第73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1月25日搜索扣押筆錄(第75-78頁)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第79頁) ⒌112年11月27日路口監視器畫面截圖、丙○○相片對比圖、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第95-115頁,第171-181頁同,第205-215頁同,第255-265頁同) ⒍丙○○近照對比圖(第117頁) ⒎丙○○手機畫面、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第119頁) ⒏偵辦丙○○毒品案(供出毒品上手資料)(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之網路地圖畫面截圖)(第121頁) ⒐(管家俊指認邱俊雄)113年1月9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第157-160頁) ⒑(管家俊指認黃金田)113年1月9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第161-169頁) ⒒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112年11月27日車行紀錄、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第183頁) ⒓(邱俊雄指認管家俊)113年1月25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第193-196頁) ⒔(邱俊雄指認黃金田)113年1月25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第197-200頁) ⒕(黃金田指認管家俊)113年1月25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第243-246頁) ⒖(黃金田指認邱俊雄)113年1月25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第247-250頁) ⒗(黃金田指認丙○○)113年1月25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第251-254頁) ⒘黃金田手機臉書畫面、臉書暱稱「黃思杰」、通訊軟體LINE暱稱「鬼魂判官」畫面翻拍照片(第267頁) ⒙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第285頁) 三、113年度偵字第12373號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第45-49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簡易刑事告書(第51-52頁) ⒊(丙○○指認林杰毅)113年1月25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第65-69頁) ⒋本院113年聲搜字236號搜索票(第71頁) 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1月25日搜索扣押筆錄(第73-76頁)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第77頁) ⒍112年11月27日路口監視器畫面截圖、丙○○相片對比圖、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第93-113頁,第169-179頁同,第203-213頁同,第253-263頁同) ⒎丙○○近照對比圖(第115頁) ⒏丙○○手機畫面、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第117頁) ⒐偵辦丙○○毒品案(供出毒品上手資料)(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之網路地圖畫面截圖)(第119頁) ⒑(管家俊指認邱俊雄)113年1月9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第155-158頁) ⒒(管家俊指認黃金田)113年1月9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第159-167頁) ⒓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112年11月27日車行紀錄、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第181頁) ⒔(邱俊雄指認管家俊)113年1月25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第191-194頁) ⒕(邱俊雄指認黃金田)113年1月25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第195-198頁) ⒖(黃金田指認管家俊)113年1月25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第241-244頁) ⒗(黃金田指認邱俊雄)113年1月25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第245-248頁) ⒘(黃金田指認丙○○)113年1月25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第249-252頁) ⒙黃金田手機臉書畫面、臉書暱稱「黃思杰」、通訊軟體LINE暱稱「鬼魂判官」畫面翻拍照片(第265頁) ⒚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第283頁) ⒛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月5日草療鑑字第1121200375號鑑驗書(第295頁) 113年度保管字第1122號扣押物品清單(含刑事案件報告 書、扣押物品照片)(第297-306頁) 四、本院卷:113年度訴字第466號  ⒈113年度院保字第794號扣押物品清單(第47頁)  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4月12日中檢介方113偵12373字第1139043044號函(第75頁)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5月8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30018407號函(第7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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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