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KHAMWAI WIJAN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桃園市○○區○○街00號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KHAMWAI WIJA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KHAMWAI WIJAN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7月1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59121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34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新為
得抗告(10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