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紹宇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18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紹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紹宇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 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 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 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 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 編號3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 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 就附表所示之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 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爰參酌該受刑 人所犯數罪之特性、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 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定其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
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 ,故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四、又按刑事訴訟法第221條規定「判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 經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此項言詞辯論,自為事實審法 院所應踐行之程序;然同法第222條第1項規定「裁定因當庭 之聲明而為之者,應經訴訟關係人之言詞陳述。」而法院受 理檢察官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 規定,本屬裁定,而非判決,雖為完足保障受刑人之訴訟上 權益,參酌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為裁定前有必要 時,得調查事實」。設若受理定應執行刑之法院認依卷內資 料已足為定應執行刑之妥適裁量,因而認無再予受刑人或檢 察官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機會之必要者, 此乃法院定刑職權之裁量範圍,尚不得指摘為違法(最高法 院111年度台抗字第393號裁定意旨參照)。審酌卷附受刑人 所犯本件各罪之判決書、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已足為本 院量刑裁量權之妥適行使,是認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 、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光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附表:受刑人陳紹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交通過失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 1年2月(共4罪) 1年4月 1年3月 1年1月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萬元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6日(4次)、111年5月31日、111年6月1日、111年6月7日 111年4月5日 112年1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74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74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598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8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86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135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2月27日 113年2月27日 113年5月3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8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86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135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3年3月26日 113年3月26日 113年6月4日 (註:誤載為113年5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不得易科,得易社勞 得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142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117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143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117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78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