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2207號
TCDM,113,聲,2207,2024072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程元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19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程元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定應執行刑為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查受刑人鄭程元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行為態樣及違反法律之嚴重性,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對於受刑人所犯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再審之受刑人附表各罪之宣告刑及涉案情節尚屬單純,本件定刑之減幅已從寬為之,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附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