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2010號
TCDM,113,聲,2010,202407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10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 人 黃仲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於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原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執行指揮書108年執聲字第61號,併至臺灣苗栗地方檢
察署108年執更助字第2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
 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黃仲(以下均稱受刑人),為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下稱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23號裁定(下稱A裁定,見 本院卷第3、13頁)之108年執更助字第26號檢察官指揮書(按 指A裁定對應之指揮書,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下均稱 臺中地檢署,108年執聲字第61號,併入臺灣苗栗地方檢察 署,以下均稱苗栗地檢署,108年執更助字第26號,以後者 為據,以下稱「本案指揮書」,但本質上受刑人係爭執定應 執行刑結果,而A裁定係本院所為,故無管轄問題)之指揮認 有不當,故聲明異議。
 ㈡受刑人請求重新定應執行刑
 ⒈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為緩和接續執 行數應執行刑後,存有責罰顯不相當,可將定應執行刑數罪 ,擇一或數確定判決為基準日,定應執行刑。又依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揭示定應執行刑裁定原則上有 實質確定力,但有責罰顯不相當情況,為了維護極重要公共 利益,則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限制。再依最高法院99年度台 非字第299號裁定意旨,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所謂 確定判決前犯數罪所指,係以數罪中最先判決之確定日為基 準。
 ⒉受刑人因所犯數罪,經檢察官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首先有A 裁定(附表A亦節錄之),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受刑人誤繕 為4年8月),後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736號裁定 (下稱B裁定,附表B亦節錄之,執行併入苗栗地檢署109年執 更助36號執行,見本院卷第53至54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0年,但其中A裁定編號1者為有期徒刑4月之罪,屬可易科罰 金之罪,應該要繳納完畢後,才能跟其他不得易科罰金罪定



應執行刑,又因A、B裁定不符合確定判決前犯數罪,而分開 為A、B裁定接續執行固非無見;但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條之 有利不利一併注意義務,檢察官應考量刑罰執行、犯罪人再 社會化、具體個案狀況,選擇適當的執行方式。 ⒊是受刑人進一步言,主張A、B裁定接續執行,結果共要執行2 5年之久,難得情理公平,為受刑人不可承受之嚴苛,受刑 人屆天命之年,入監執行迄今6年多,不斷懺悔,故請考量 恤刑政策、普世人權,酌定有利受刑人之方案。 ⒋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受刑人得請求檢察官聲請, 重新定應執行刑,而且衡諸本件之定應執行刑攸關受刑人權 益,請准許聲請人所請。
 ㈢受刑人已經對自身毒品犯罪懺悔暨請審酌事項  至於,A、B裁定所示之罪,受刑人已經知道毒品犯罪,危害 法治、國家,但請稽於個案家庭、背景、遭遇,請給受刑人 有利之裁量。
 ㈣受刑人對A、B裁定定應執行刑之意見
 ⒈如附表A、B所示,裁定A編號2到4之罪,最先判決確定日,應 是107年2月1日,而B裁定編號1至13之罪的犯罪日期,都在 裁定A編號1確定日期106年6月23日後所犯,不能合併定刑, 是受刑人主張應該重新,將裁定A的編號2至4定應執行刑, 又將裁定B編號1至13之罪重新定應執行刑,重新組合後,接 續執行。
 ⒉受刑人主張請考量相當刑期進行,不過度之適足評價,及判 斷各罪間整體關係、密接程度,以適當調和各罪的平衡,酌 定較有利之組合,合乎恤刑本旨之應執行刑,受刑人懇請審 認聲明異議為有理由,重新裁量,以符責罰相當。二、本院之判斷
 ㈠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 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倘受刑人並非 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 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年 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刑法第53條及第54 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 ,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 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 。倘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未此為之,受刑人自得循序先依同條 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聲請,於遭拒時並得對檢察官之執行



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參照 )。是受刑人如認其所犯各罪應定執行刑之裁定不當而應重 新定刑,檢察官卻未基於執行機關之地位,本其職權依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時,受刑人僅得「循序 先依同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於遭拒絕時 ,方得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
 ㈡受刑人之目的顯係請求重定應執行刑
  受刑人雖稱係對本案指揮書不服,但請求之內容,實則係就 附表A、B原先所據之2個定應執行刑裁定,主張應解除該等 裁定之實質確定力,重新定應執行刑。
 ㈢重定應執行刑應先向執行檢察官申請
  附表A所據之裁定確係於108年2月18日確定(見本院卷第49頁 ),又附表B所據之裁定,曾經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 9年抗字第154號裁定抗告駁回,於109年3月2日確定(見本院 卷第53至54頁、第65至67頁),此有受刑人臺灣高等法院前 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154號裁定在卷可考, 該等裁定既經確定,受刑人無從以抗告、再抗告方式個別就 該等裁定為主張;倘受刑人仍認該2個裁定所定之刑,導致 有極端例外、責罰顯不相當情況特殊情況,欲請求解除上開 2個裁定之實質確定力,進而重新定應執行刑,依照上開㈠之 說明,受刑人應係先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先向 執行檢察官申請」,促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之,倘若檢察官 拒絕受刑人申請後,受刑人始得對檢察官「對申請拒絕之指 揮」向本院聲明異議。
 ㈣受刑人未依序請求,於法不合
  本此,受刑人逕自向本院聲明異議,即信封記載本院(見本 院卷第27至28頁),且狀紙標題為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3頁) ,卻並非就本案指揮書爭執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而係請求 重新定應執行刑,但卻未依序,先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 項規定對所屬地方檢察署寄件,請求執行檢察官針對附表A 、B所據之2個裁定聲請重新定執行刑,直接跳過法定程序, 逕向本院聲明異議,以請求重新定執行刑,程序上明顯於法 不合,且無從補正。
 ㈤受刑人若欲爭執應先向執行檢察官申請相關程序說明  受刑人倘若仍認為附表A、B所據之裁定,有明顯違反責罰相 當情形、而屬特殊極端需重新定應執行刑之例外狀況,應先 向執行檢察官申請,促請檢察官為受刑人向法院聲請重定應 執行刑,若檢察官拒絕之,才另行就「對申請拒絕之指揮」 向本院聲明異議,而非逕自越過檢察官向本院申請重定應執 行刑,至於個案上是否符合特殊違反責罰相當,有突破實質



確定力之例外者,要屬另事,非本次聲明異議所得審酌範圍 ,附此敘明。
三、綜上之情,本件檢察官之本案指揮書未見有何違法或不當之 處,又受刑人主張重新定應執行刑,未依序先向檢察官申請 ,於法未合,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附表A(本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23號裁定即A裁定節錄,原裁定內容詳見本院卷第13至16頁)
編號 宣告刑 (有期徒刑) 犯罪日期 (年月日) 判決確定日 (年月日) 備註 1 4月 105.6.4 106.6.23 受刑人主張本罪屬於易科罰金之罪,要繳納完畢才能定應執行刑(本院卷第6頁)。 2 2年 106.3.10至106.3.14 107.2.1 受刑主張解除本裁定,就編號2至4重新定應執行刑(本院卷第9頁)。 3 2年 106.5月底某日至106.6.1 107.2.3 4 2年 106.6.5-106.5.7 107.9.10

附表B(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736號裁定即B裁定節錄,原裁定內容詳見第17至26頁)
編號 宣告刑 (有期徒刑) 犯罪日期 (年月日) 判決確定日 (年月日) 備註 1 7年10月 106.12.2 107.11.20 1.受刑人主張附表B編號1至13所示之罪,應重新定應執行刑(本院卷第9頁)。 2.B裁定曾經受刑人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54號抗告駁回(本院卷第53至54頁、第65頁)。 2 7年10月 106.2.7 107.11.20 3 7年10月 106.2.17 107.11.20 4 3年9月 106.1.18 107.11.20 5 3年8月 106.2.19 107.11.20 6 3年8月 106.2.20 107.11.20 7 7年10月 106.6.9 108.1.21 8 7年10月 106.6.19 108.1.21 9 7年8月 106.10.3 108.1.21 10 3年10月 106.6.28 108.1.21 11 8年 106.10.15 108.1.21 12 7月 106.10.18 108.1.21 13 5月 106.10.18 108.1.21 14 8月 107.3.7 108.1.15 15 4月 107.3.7 108.1.15 16 4月 107.10.16 108.9.23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