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47號
原 告 郭朝宗
訴訟代理人 邱智偉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黃基進
被 告 雅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
人之代表人 姜耀桐
被 告 珈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太山
被 告 甲子圓建設故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涵妮
上列被告黃基進、姜耀桐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166號過失傷害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被告
雅賀工程有限公司、珈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甲子圓建設故份有
限公司雖非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166號之刑事被告,惟原告卻仍
為請求,並與案件相牽連,審酌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108年
度台抗大字第953號揭示時效利益之旨,故一併移往民事庭,如
何補繳暨依勞動事件相關程序法規,核算民事裁判費,自由民事
庭決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陳怡珊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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