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13年度,274號
TCDM,113,簡上,274,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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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國賀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沙鹿簡易庭中華民國
113年3月25日112年度沙簡字第49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1270號)所為之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國賀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編第1章、第2章除第361條外 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 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 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 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吳國賀不服本院沙鹿簡易 庭112年度沙簡字第499號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 於民國113年4月16日所提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是依刑事訴訟法第 367條但書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 理由,逾期未補正,即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吳逸儒
         
          法 官 林新
不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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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