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1273號
TCDM,113,簡,1273,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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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2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竑慶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303
號、第13404號、第14787號、第16857號、第17190號、第17191
號),經被告自白犯罪(113年度易字第1287號),本院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竑慶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吳竑慶於本院 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二、核被告吳竑慶就如附表編號1至7所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 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另被告所犯上揭7罪,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另於113年亦有因竊盜案 件遭科處拘役之紀錄,有前引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可稽,素行不佳;不思正當獲取所需,竟一再竊取他人財 物而侵害他人財產權,影響社會治安,並審之其各次犯罪之 手段、情節及所生危害、犯後坦認犯行,惟未賠償被害人, 及部分所得已經被害人領回(詳沒收部分)之犯後態度,兼 衡被告自陳國中畢業、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智識程度 與生活情況(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犯罪 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審酌各該犯罪類型及刑 罰相當性,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 文所示,以示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 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3 、5至7所示竊得柳橙汁共7瓶、葡萄汁2瓶、果汁1瓶、茶葉 蛋4顆、椪柑4顆、鮮乳1瓶、芭樂青檸果汁1罐、茂谷柑共5 顆、男長袖圓領衫1件、爽厚棉保暖男長袖圓領衫1件,均屬 被告之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應依 前開規定在各該犯行下宣告沒收,並均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如附表編號4所 示,被告雖竊得蘆筍汁7罐,已據員警扣案並發還與告訴人 ,業經告訴人馬宥云證述明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稽 (偵14787卷第74、85頁),因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 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 1項第7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富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吳竑慶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柳橙汁陸瓶、葡萄汁貳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吳竑慶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柳橙汁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吳竑慶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果汁壹瓶、茶葉蛋肆顆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 吳竑慶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 吳竑慶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椪柑肆顆、鮮乳壹瓶、芭樂青檸果汁壹罐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 吳竑慶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茂谷柑貳顆、男長袖圓領衫壹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 吳竑慶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茂谷柑參顆、爽厚棉保暖男長袖圓領衫壹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5303號
113年度偵字第13404號
113年度偵字第14787號
113年度偵字第16857號
113年度偵字第17190號
113年度偵字第17191號
  被   告 吳竑慶 男 5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竑慶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趁無人注意 之際,於附表一、二、三、四、五、六所示之期日、處所, 徒手竊取如附表一、二、三、四、五、六所示之物品後離去 ,嗣經調閱監視器,始知上情。
二、案經王碧蓉委由蘇子峻、馬宥云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 分局、張庭麗、徐薏淳委由黃星豪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一 被告吳竑慶於警詢時之自白 被告坦承有於附表二、三、五、六之時、地竊取附表所示之物。 二 被告吳竑慶於偵訊時之自白 被告坦承被告有於附表三之時、地竊取附表所示之物。 三 被害人賴柏豪於警詢之指訴 (113年度偵字第5303號) 如附表一所示之待證事實 四 告訴人蘇子峻於警詢之指訴 (113年度偵字第13404號) 如附表二所示之待證事實 五 告訴人馬宥云於警詢之指訴 (113年度偵字第14787號) 如附表三所示之待證事實 六 告訴人張庭麗於警詢之指訴 (113年度偵字第16857號) (113年度偵字第17191號) 如附表四、六所示之待證事實 七 告訴人黃星豪於警詢之指訴 (113年度偵字第17190號) 如附表五所示之待證事實 八 職務報告 如附表一、二、三、四、六所示之待證事實 九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 如附表三所示之待證事實 十 監視器翻拍之相片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就附 表一、二、三、四、五、六所示之犯行,犯罪各別,應分論 併罰。被告犯罪所得之物,併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黃秋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王冠宜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113年度偵字第5303號)
編號 時間 地點 物品(新台幣《下同》) 1 112年9月28日6時13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金典門市柳橙汁6瓶、葡萄汁2瓶(價值360元) 2 112年10月8日13時3分許 臺中市○區○村路○段00號統一超商美生門市柳橙汁1瓶(價值45元) 附表二:(113年度偵字第13404號)
編號 時間 地點 物品(價值) 1 112年11月21日8時12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內 果汁1瓶、茶葉蛋4顆(價值共133元) 附表三:(113年度偵字第14787號)
編號 時間 地點 物品(價值) 1 113年1月29日11時3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聯精誠店內 蘆筍汁7罐(價值共56元) 附表四:(113年度偵字第16857號)
編號 時間 地點 物品(價值) 1 113年1月20日15時50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聯博館店內 椪柑4顆、鮮乳1瓶、芭樂青檸果汁1罐(價值共233元) 附表五:(113年度偵字第17190號)




編號 時間 地點 物品(價值) 1 113年2月23日19時6分、8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聯博館店內 茂谷柑2顆、男長袖圓領衫1件(價值共285元) 附表六:(113年度偵字第17191號)
編號 時間 地點 物品(價值) 1 113年2月24日12時30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聯博館店內 茂谷柑3顆、爽厚棉保暖男長袖圓領衫1件(價值共3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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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