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1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宗燁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18235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1
3年度訴字第628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宗燁犯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吳宗燁前與乙○○有感情糾紛,吳宗燁知悉非公務機關對個人 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並於符 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所定各款情形時,始得為特 定目的外之利用,竟意圖散布於眾及損害乙○○之利益,而基 於散布文字、圖畫誹謗、公然侮辱、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 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犯意,未經乙○○授權或同意,先以不詳方 式蒐集取得附表一「利用個人資料之內容」欄所示之個人資 料,並於不詳時、地,利用手機網際網路連結至Facebook、 YOUTUBE等網站,冒用附表一「發文帳號」欄所示之人,向F acebook、YOUTUBE等網站註冊附表一「發文帳號」欄所示帳 號,利用上開帳號以文字、圖畫散布附表一「發文內容(節 錄)/出處」欄所示足以辨識乙○○姓名、社群軟體Instagram 帳號、照片、婚姻狀況、個人財務狀況等個人資料之內容而 行使之,以上開方式指摘足以貶損乙○○名譽之不實內容、侮 辱乙○○,使不特定之上網民眾均得以點閱見聞,足生損害於 乙○○之名譽、貶損乙○○在社會上之人格評價,同時虛偽表示 附表一「發文帳號」欄所示之人為上開帳號實際使用人,足 使不特定多數人誤認上開帳號之使用人為附表一「發文帳號 」欄所示之人本人,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一「發文帳號」欄所 示之人。
㈡吳宗燁另基於恐嚇犯意,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二所示 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傳送附表二所示之恐嚇文字訊息予乙
○○,以此加害名譽之事恐嚇乙○○,致生危害於安全。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㈠被告吳宗燁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 ㈢附表一所示發文內容之截圖畫面、附表二所示恐嚇訊息內容 之截圖畫面。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㈠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 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 侮辱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圖畫誹謗罪、個人 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前段及第41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 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被告就犯罪事實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犯罪事實㈠部分,被告非法蒐集告訴人個人資料之前階段行為 ,應為其非法利用之後階段行為所吸收,偽造準私文書之低 度行為,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多 次發布附表一所示內容,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間為 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 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 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公訴意旨雖認附表 一編號1至9、11(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9、11)所示部分 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附表一編號10(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10)部分另單獨論以一罪,然此部分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 正為附表一編號1至11均係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訴卷第60頁 ),附此敘明。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罪、公然侮辱罪、散布文字、圖畫誹謗罪、非公務機關非法 利用個人資料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 定,從一重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另就犯 罪事實㈡部分,被告多次傳送附表二所示恐嚇訊息,係基於 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間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被告就犯罪事實㈠、㈡部分,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併罰。
㈣本案經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補充被告構成累犯之事 實及應加重其刑之理由(訴卷第59頁)。查被告前因違反個 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訴 字第15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共3罪)、4月、5月,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109年1月21日縮刑期滿假釋出 監,於109年9月1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
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本院審酌被告上開前 案與本案所為犯行罪質相似,犯罪情節亦相同,顯見被告不 知記取教訓,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認適用累犯加重之規定 ,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罪刑不相當 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相同案型之前案 等情,有卷附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87號判決在卷可參(偵卷 第227至242頁,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被告竟仍不思以理 性、平和方式處理感情糾紛,竟以前揭犯罪事實欄所示方式 非法利用告訴人之個人資料,並傳送訊息恐嚇告訴人,造成 告訴人身心受創甚鉅,行為實不可取,被告於警詢初期雖否 認犯行,嗣後均坦承犯行,以及被告雖有意調解,然因告訴 人無調解意願,被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調解成立獲取原諒, 以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 生活狀況(事涉隱私,訴卷第59頁)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審 酌其所犯數罪之態樣、手段、動機相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宇提起公訴,檢察官趙維琦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發文時間 網路社群 發文帳號 發文內容(節錄)/出處 利用個人資料之內容 證據出處 1 111 年 5 月 4 日 臉書「爆爆爆副本大集合」社團 Facebook 「黃曉君」 ㈠文字內容: 乙○○ 台中神岡人 有夫之婦 在飲料店打工 遇到男人就釣 要錢要包包 本身還欠債 台中人小心 圖片內容: ㈠乙○○之社群網站IG帳號頁面截圖(帳號詳卷)。 ㈡乙○○容貌特徵之照片1張。 乙○○之姓名、Instagram帳號、照片、婚姻狀況、個人財務狀況。 他卷第27頁 (即告證1-1) 2 111 年 5 月 4 日 臉書「爆爆爆副本大集合」社團 Facebook 「黃曉君」 文字內容: 乙○○ 台中神岡人 IG帳號(詳卷) 有夫之婦 一個小孩 在飲料店打工 專釣男人 要錢要精品 本身還欠債30萬 台中人小心 圖片內容: ㈠乙○○之社群網站IG帳號頁面截圖(帳號詳卷)。 ㈡乙○○容貌特徵之照片2張。 乙○○之姓名、Instagram帳號、照片、婚姻狀況、個人財務狀況。 他卷第29頁 (即告證1-2) 3 111 年 5 月 4 日 臉書「中部副本團全民調查局」社團 Facebook 「吳宸民」 文字內容: 乙○○ 台中神岡人 IG帳號(詳卷) 有夫之婦 一個小孩 在飲料店打工 專釣男人 要錢要精品 本身還欠債30萬 台中人小心 圖片內容: ㈠乙○○之社群網站IG帳號頁面截圖(帳號詳卷)。 ㈡乙○○容貌特徵之照片4張。 乙○○之姓名、Instagram帳號、照片、婚姻狀況、個人財務狀況。 他卷第31頁 (即告證1-3) 4 111 年 5 月 4 日 臉書「●北中南全省副本團●」社團 Facebook 「吳宸民」 文字內容: 乙○○ 台中神岡人 IG帳號(詳卷) 有夫之婦 一個小孩 在飲料店打工 專釣男人 要錢要精品 本身還欠債30萬 台中人小心 圖片內容: ㈠乙○○之社群網站IG帳號頁面截圖(帳號詳卷)。 ㈡乙○○容貌特徵之照片3張。 乙○○之姓名、Instagram帳號、照片、婚姻狀況、個人財務狀況。 他卷第33頁 (即告證1-4) 5 111 年 5 月 5 日 吳曉君之臉書頁面 Facebook 「吳曉君」 乙○○ 台中神岡人 常出沒地台中 在飲料店打工 有老公小孩了還釣男人搞曖昧 跟前任藕斷絲連 同時還能跟另外男人有關係 要錢要包包借錢還債 目前還負債近30萬 請台中人小心 圖片內容: 乙○○容貌特徵之照片4張。 乙○○之姓名、照片、婚姻狀況、個人財務狀況。 他卷第35頁 (即告證1-5) 6 111 年 5 月 5 日 陳曉民之臉書頁面 Facebook 「陳曉民」 文字內容: 乙○○ 台中神岡人 在飲料店打工 有老公小孩孩釣男人搞曖昧 要錢要精品 要跟男人借錢還債 目前還欠30萬 台中人小心 圖片內容: 乙○○容貌特徵之照片3張。 乙○○之姓名、照片、婚姻狀況、個人財務狀況。 他卷第37頁 (即告證1-6) 7 111 年 5 月 5 日 LINE「Milan Station包包群祖」 林 文字內容: 渣女 小心 圖片內容: 乙○○容貌特徵之照片1張。 乙○○之照片 他卷第39頁 (即告證1-7) 8 111 年 5 月 15 日 臉書「●北中南全省副本團●」社團 Facebook 「吳俞辰」 文字內容: 乙○○ 台中神岡人 常出沒地 台中市區 石岡 新社 豐原 IG帳號(詳卷)(目前心虛內容全刪) 常出沒地台中 在飲料店打工 有老公小孩了還釣男人搞曖昧 跟前任藕斷絲連 同時還能跟另外男人有關係 要錢要包包借錢還債 目前欠債近30萬 請台中人小心 圖片內容: ㈠乙○○之社群網站IG帳號頁面截圖2張(帳號詳卷)。 ㈡乙○○容貌特徵之照片3張。 乙○○之姓名、照片、婚姻狀況、個人財務狀況。 他卷第41頁 (即告證1-8) 9 111 年 5 月 16 日 臉書「●北中南全省副本團●」社團 Facebook 「吳俞辰」 乙○○ 台中神岡人 常出沒地 台中市區 石岡 新社 豐原 IG帳號(詳卷)(目前心虛內容全刪) 常出沒地台中 在飲料店打工 有老公小孩了還釣男人搞曖昧 跟前任藕斷絲連 同時還能跟另外男人有關係 要錢要包包借錢還債 目前欠債近30萬 請台中人小心 圖片內容: ㈠乙○○之社群網站IG帳號頁面截圖2張(帳號詳卷)。 ㈡乙○○容貌特徵之照片3張。 乙○○之姓名、照片、婚姻狀況、個人財務狀況。 他卷第43頁 (即告證1-9) 10 111 年 5 月 17日 告訴人之LINE帳號個人公開頁面 Facebook 「吳宗燁」 有家庭 就別再三心二意 想東想西 想走偏路 用曖昧不明來換取對妳有利的事物 死不認錯 真的很可笑 無 他卷第45頁 (即告證1-10) 11 111 年 5 月 21 日 黃曉民之YOUTUBE頁面 YOUTUBE 「黃曉民」 影片片段文字內容: 乙○○ 台中神岡人 出沒地 台中市區 石岡 新社 豐原 IG帳號(詳卷)(目前心虛內容已刪) 常出沒地台中 在飲料店打工 有老公小孩了還釣男人搞曖昧 跟前任藕斷絲連 同時還能跟另外男人有關係 要錢要包包借錢還債 目前欠債近30萬 請台中人小心 圖片內容: ㈠乙○○之社群網站IG帳號頁面截圖2張(帳號詳卷)。 ㈡乙○○容貌特徵之照片3張。」 乙○○之姓名、照片、婚姻狀況、個人財務狀況。 他卷第47頁 (即告證1-11)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使用之LINE帳號 恐嚇訊息內容(節錄) 證據出處 1 111年5月6日 吳宗燁 我沒什麼耐心 若今天您還是沒有什麼事情或話該商量該跟我說 那之後就看事情該怎麼辦吧 你若還是不想談那就對不起了 他卷第49頁 (即告證2-1) 我也不是紙做的 台中真的很小 他卷第57頁 (即告證2-2) 2 111年5月7日 想紅你會紅 你如果要這樣釣男人後果自己要負責 他卷第61頁 (即告證2-3) 3 111年5月7日 投資婊子有去無回 你要繼續這樣釣男人,後果自負,遲早碰到鬼喔 北中南很多門路幫你宣傳 他卷第65頁 (即告證2-4) 4 111年5月8日 不詳 年代不一樣了,方法也不一樣了。牛刀小試,只是開始,尚未結束。記住了,沒有什麼事情可以永遠順你的意。丟臉難看的永遠不會是別人。 他卷第67頁 (即告證2-5) 5 111年5月10日 破麻絕對讓你紅爆 媽的破麻裝聖女 幹 幹你老師絕對讓你紅全台 大家等著瞧 他卷第69頁 (即告證2-6) 6 111年5月11日 林小姐只說一次聽好了 跟您報告,今天開始DCARD,IG,推特,微博,PTT,還有各大網站論壇都會有您的故事。 乙○○小姐,接下來這幾天,希望您有空多去關注一下 他卷第71頁 (即告證2-7) 7 111年5月11日 吳宗燁 沒什麼好說了 再來會有人跟妳解釋 妳也不用再找什麼哥 接下來大家各憑本事 願你真如你自己說的這麼堅強 看能不能吃屎去吃一吃 真的是操你祖宗十八代 他卷第73頁 (即告證2-8) 8 111年5月12日 再不出聲示意後果自己承擔 再跟你照會一下,已經將一些事蹟PO上社群,再不表示再來幾天DCARD,IG,推特,微博,PTT,各大交友網站論壇陸續都會有您的故事。……乙○○小姐,若您不相信,每天都可以發一篇給您看,今天的晚點發給您,好加強你我間的信任 期待您說說話。 這是您最後的機會,請想清楚好好把握 他卷第75頁 (即告證2-9) 9 111年5月14日 先給你看一點照片看還要啞巴多久 先給你看兩天某論壇的人氣,這IG也是你吧?關了又開,怎不重辦一個?你辦了我們還是找得到,您信嗎? 您放心,這世界很小,總會有人看過 他卷第77頁 (即告證2-10) (傳送標題「我是渣女乙○○的部落格」截圖) 先給你看一點點 他卷第79頁 (即告證2-11) 10 111年5月17日 不詳 幹你娘肏積掰哩絕對幫你宣傳得很足 繼續裝死 臭婊 幹你娘表子 換賴勒 繼續換 幹 他卷第81頁 (即告證2-12) 11 111年5月18日 幹破你娘就繼續裝死肏積掰絕對幫你宣傳飽 (新增L《即告訴人》至群組) 他卷第83頁 (即告證2-13) 12 111年5月20日 不詳 你以為結束了? 跟你講 還在繼續 你看看你能被多少人知道 破到有剩 放假了 可以更重點幫你宣傳 他卷第85頁 (即告證2-14) 13 111年5月20日 吳宗燁 你要不要網路上找看看? 又勾新男人? 我奉勸你網路找看看吧 他卷第87頁 (即告證2-15) 14 111年5月27日 吳宗燁 反正 妳就繼續找 我要怎麼做 妳也管不著 妳家的故事 他卷第93頁 (即告證2-18) 15 111年5月29日 吳宗燁 (綠茶集相簿建立成功,共11張相片) 他卷第95頁 (即告證2-19) 16 111年6月1日 成人網站搜尋乙○○ (將告訴人LINE帳號加入好友名單) 他卷第97頁 (即告證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