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0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進傑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樓(臺中○○○○○○○○)
許銘如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樓(臺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995
號、第4996號、第4997號、第499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
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下:
主 文
劉進傑犯如附表編號1至4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4主文欄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許銘如犯如附表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1至3主文欄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劉進傑與許銘如係夫妻,詎其2人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共同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時間 、地點,徒手竊取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人所有或管領之物 品(詳如附表編號1至3「竊得物品名稱及數量」欄所載)。 嗣經陳瑞田、廖秀麗及林益煌發覺遭竊報警,經警調閱相關 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獲上情。
㈡劉進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編 號4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竊取宮脇大和所有之安全帽1頂 。嗣經宮脇大和發覺遭竊報警,經警調閱相關監視錄影畫面 ,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劉進傑及許銘如(下稱被告2人)於警詢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陳瑞田、廖秀麗、林益煌及宮脇大和於警詢中 之證述。
㈢警員職務報告、附表編號1所示地點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及翻拍 照片8張、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附表 編號2所示地點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及翻拍照片8張、告訴人秀 麗提供遭竊物品照片2張、現場照片4張、臺中市○○區○○路0
段000巷○○○○0巷路○○○○○○○○0○○○○○號3所示地點之監視器錄影 畫面及翻拍照片6張、協和北巷往福安11街路口監視器影像 截圖1張、安和路往協和公園方向路口監視器影像截圖1張、 安和路往五權西路路口監視器影像截圖1張、附表編號4所示 地點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及翻拍照片2張、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 道3段708巷路口監視器影像截圖3張。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劉進傑就附表編號1至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許銘如就附表編號1至3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2人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劉進傑前開所犯4次竊盜罪,被告許銘如前開所犯3次竊 盜罪,時間、地點明顯有別,所侵害被害人管領之財產法益 各異,足見其2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在刑法評價上各具 獨立性,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分別審酌被告劉進傑過去曾有妨 害兵役條例、侵占、詐欺及多次竊盜之前科,另被告許銘如 過去曾有侵占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 在卷可稽(見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204號卷第15-29、31-36 頁),足見被告2人素行非佳,詎被告2人仍不思警惕,未循 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為圖一己之私利,任意竊取他人財物, 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法治觀念淡薄,行為殊值 非難;惟考量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酌以其2人行竊手段 尚屬平和、竊得財物價值非鉅,惟迄未將竊得財物返還各該 告訴人或為具體賠償,兼衡被告2人之教育智識程度及家庭 經濟生活狀況(詳被告2人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 ,見113年度偵字第4995號卷第41、49頁)等一切情狀,就 被告劉進傑所犯4罪,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4「主文」欄 所示之刑,就被告許銘如所犯3罪,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 3「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附 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另衡酌被告劉進傑本案所犯4罪 ,被告許銘如本案所犯3罪,均為竊盜罪,罪質相同,且各 次犯行之犯罪時間甚為接近,手段相似,暨酌以各該犯罪合 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並 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依法分別定 被告2人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另按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 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因此,若共同正犯各 成員內部間,對於犯罪所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所得 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得,其個人確無所得或無 處分權限,且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 不予諭知沒收;然若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得享有共同處分權 限時,僅因彼此間尚未分配或分配狀況未臻具體、明確,參 照民法第271條「數人負同一債務,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 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之」,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 訴訟費用」等規定之法理,應平均分擔(最高法院108年度 台上字第3271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如共同正犯各成員 對於不法利得主觀上均具有共同處分之合意,客觀上復有共 同處分之權限,且難以區別各人分得之數,則仍應負共同沒 收之責(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21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
㈠被告2人確有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時、地,分別竊得告訴人劉 瑞田、廖秀玉及林益煌如附表「竊得物品名稱及數量」欄所 示財物等情,業據被告2人分別於警詢中自承在卷(見113年 度偵字第4995號卷第41-47、49-54頁、113年度偵字第4995 號卷第43-47、49-53頁、113年度偵字第4997號卷第39-41、 43-45頁),核屬被告2人共同為上開3次竊盜犯行之犯罪所 得,均未據扣案,亦未合法發還各該告訴人,且被告2人均 於警詢中供稱已將上開物品丟棄等語(見113年度偵字第499 5號卷第45、53頁、113年度偵字第4995號卷第45、51頁、11 3年度偵字第4997號卷第40、49頁),基此,被告2人所竊得 之物,或屬不可分之物(附表編號3部分),或無證據可資 認定被告2人之分配狀況(附表編號1、2部分),揆諸前揭 說明,被告2人間之分配狀況未臻具體、明確,應認被告2人 對於上開犯罪所得享有共同處分權,而應負共同沒收之責, 爰依前揭規定,於被告2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主文 項下宣告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劉進傑確有於附表編號4所示時、地,竊得告訴人宮脇大 和所有之安全帽1頂等情,亦據被告劉進傑於警詢中陳明在 卷(見113年度偵字第4998號卷第31-32頁),此部分犯罪所 得,未據扣案,亦未合法發還告訴人宮脇大和,爰依前揭規 定,於被告劉進傑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 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 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提起公訴,檢察官藍獻榮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表:(時間:民國)
編號 時間 地點 告訴人 竊得物品名稱及數量 主文 沒收 1 112年10月4日5時1分許 臺中市龍井區臨港東路1段與龍北路交岔路口之福德祠 陳瑞田 小香爐1個、酒水杯3個及放置酒水杯架1個。 劉進傑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小香爐壹個、酒水杯參個及放置酒水杯架壹個與許銘如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許銘如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小香爐壹個、酒水杯參個及放置酒水杯架壹個與劉進傑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2 112年10月3日21時2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福興宮福德廟 廖秀麗 銅製香爐1個、銅杯3個 劉進傑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銅製香爐壹個及銅杯參個與許銘如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許銘如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銅製香爐壹個及銅杯參個與劉進傑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3 112年10月2日23時25分許 臺中市○○區○○○街○巷00號協和北巷福德祠 林益煌 香爐1個 劉進傑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香爐壹個與許銘如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許銘如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香爐壹個與劉進傑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4 112年9月15日6時20分許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旁城市車旅停車場 宮脇大和 安全帽1頂 劉進傑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安全帽壹頂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