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1009號
TCDM,113,簡,1009,202407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0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峻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毒偵字第2124號、112年度偵字第55038號),因被告於本院
訊問時自白犯罪(113年度易字第190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峻杰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峻杰於本院 訊問時之自白(見本院易字卷第74頁)」外,餘均引用附件檢 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無從觀察勒戒之說明(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部分)  被告林峻杰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 聲字第28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因無 繼續施用傾向出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稽(見本院易字卷第20至24頁 、本院卷第21頁),被告如附件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 係112年5月26日,係在最近一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內再犯,依法應逕行追訴,無再行適用觀察勒戒之餘地。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論罪
 ⒈核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之犯行,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罪數為1罪。
 ⒉核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之犯行,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罪數為1罪。 ㈡施用與持有吸收關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之部份)  被告所為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因 施用屬高度行為,吸收較低度之持有行為,則被告為施用目 的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因吸收關係而不另論罪,故上



開論罪係論以1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附此敘明。 ㈢分論併罰
  被告所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共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之 。
 ㈣累犯形式成立且審酌加重之說明(上開2罪均有之)  被告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203號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確定,入監執行後,於110年7月22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乙情 ,有前開裁定(見本院簡字卷第29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見本院易字卷第20頁)、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 表(見本院簡字第21頁)存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後,分別於5年以內之000年0月間,故意再犯本案法定本刑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共2罪,均為累犯。而檢察官於起訴書 已載明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並請求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 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且提出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見毒偵2124卷第10至12頁)為證,堪認已就被告上開犯行構 成累犯之事實有所主張,並盡舉證責任。本院考量刑法第47 條累犯加重規定之立法理由,係因犯罪行為人之刑罰反應力 薄弱,需再延長其矯正期間,以助其重返社會,並兼顧社會 防衛之效果,而審諸被告前科表所載,其曾因前述案件經判 處罪刑執行完畢,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而能自我控管,然被告 竟猶故意再犯本案之2罪,並均係與毒品相關,罪質有所重 疊,足見被告有其特別惡性,前罪有期徒刑之執行無成效, 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本院考量倘仍以最低法定本 刑為量刑之下限,未能反應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情節,與罪刑 相當原則有違,而如加重其所犯法定最低本刑,並無使被告 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之罪責而導致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 侵害的情事,尚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示違反比 例、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存在,是本院認本案之2罪均應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㈤本案犯行並未查獲上手,無從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減刑
  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 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固於警詢時供稱其毒品 來源,並於本院自白犯罪同時,亦表示會積極配合警方查上 手(見本院易字卷第75頁),惟經本院函詢結果,警方表示未 查獲上手乙情,有烏日分局113年6月14日函及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113年6月7日函所附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參(見



本院簡字卷第23至27頁),是被告本案犯行並未查獲上手, 無從以前開規定減輕。 
 ㈥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政府嚴格查緝毒品 之禁令,仍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級 毒品累計純質淨重23.32公克許,顯然較5公克為高,詳如附 表二編號4至6暨加總結果),所為誠屬不該,殊值非難;又 被告未能體認毒品危害己身健康之鉅,再度施用第二級毒品 之犯行,甚有不該,惟念及施用毒品本質上屬於自損行為, 而就他人權益之侵害仍屬有限,另外被告坦認犯行,願面對 司法處罰,並表達願配合警方追查上手以改過之態度(見本 院易字卷第75頁),及其犯罪目的、手段,並審酌被告自述 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 詢問人欄之記載,見毒偵2124卷第33頁、本院易字卷第74頁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 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並衡酌被 告所犯2罪侵害之法益、加重效應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定 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以示 懲儆。
四、沒收之說明
 ㈠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沒收銷毀
  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論屬於犯罪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查扣案如附 表二編號1至3之晶體,經送驗後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爰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第二級 毒品之外包裝,因其上殘留之第二級毒品,無從與包裝完全 析離,爰併予宣告沒收。至鑑定時取樣部分,因於檢驗後已 耗盡不存在,該部分毋庸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㈡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應依違禁物沒收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一定數量以 上,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則該 等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27、884號判決意旨 參照)。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至6所示之物,經鑑驗均含有第 三級毒品成分且純質淨重合計達5公克以上,屬違禁物,均 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盛裝上開物品之外包 裝袋,因與毒品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予宣告 沒收。至鑑驗耗損之第三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 之諭知。




 ㈢扣案之犯罪所用之物沒收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至8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分別供施用 第二級毒品(見毒偵卷第39頁)、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時所用(見毒偵卷第98頁),業據其自承在卷,爰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均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宥棠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 林峻杰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 林峻杰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與數量 備註 沒收銷毀部份(第二級毒品)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扣押物品目錄表卷證索引:毒偵2124卷第53頁;113院安保55卷證索引:本院易190卷第37頁。。 2.鑑驗結果卷證索引:毒偵2124卷第137頁;驗後總淨重1.1189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 沒收部份 4 三級毒品其他(4-甲基甲基卡西酮)108包 1.驗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鑑驗結果卷證索引:毒偵2124卷第111頁。 2.驗前總純質淨重17.14公克。 5 三級毒品其他(4-甲基甲基卡西酮)2包 1.驗出硝甲西泮、4-甲基甲基卡西酮(前二者為第三級毒品)、硝西泮、2-胺基-5-硝基二苯酮,鑑驗結果卷證索引:毒偵2124卷第112頁。 2.均微量,驗前總淨重5.91公克,但上開成分均未達1%,無法據以估算(總)純質淨重。 6 三級毒品其他(4-甲基甲基卡西酮)35包 1.驗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鑑驗結果卷證索引:毒偵2124卷第112頁。 2.驗前總純質淨重6.18公克。  編號4至6毒品咖啡包總包數145包/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累計23.32公克(顯然較5公克為高) 1.編號4至5參113院安保43號卷證索引:本院易190卷第33頁。 2.包數統計145包:145包(計算式:108+2+35=145) 3.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累計:23.32公克(計算式:17.14公克(編號4)+6.18公克(編號6)=23.32公克;編號5微量不足推估) 7 玻璃球吸食器1組 1.扣押物品目錄表卷證索引:毒偵2124卷第53頁。 2.113院保278卷證索引:本院易190卷第29頁。 8 電子磅秤1個 1.扣押物品目錄表卷證索引:毒偵2124卷第53頁。 2.113院保278卷證索引:本院易190卷第29頁。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2124號 112年度偵字第55038號  被   告 林峻杰 男 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峻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12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同法院109年度易字第6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另經同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2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 定,於民國110年7月22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另於110年 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於110年10月21 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經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 第33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分別為以下犯 罪事實:(一)其明知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 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12年5月22 日18時許,在彰化縣彰化員林大道某處停車場,自真實姓 名年籍均不詳、暱稱「阿耀」之成年男子處,以新臺幣(下同 )4萬餘元購買總純質淨重超過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4-甲 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 成分咖啡包110包(蠟筆小新圖樣110包,編號A1至A110號, 毛重483.6公克;編號A1至A108均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 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7.14公克;編號A109至A110 號,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4-甲基甲基卡西酮,淨重2. 98公克,純度未達1%無法估算總純質淨重)、第三級毒品4- 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等成分咖啡包35包(鐵觀音圖樣35包,編號B1至B35號,毛 重206.5公克;編號B1至B35均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 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6.18公克)而非法持有之。(二)其 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2年5月26日20時許,在臺中市○○區 ○○街000巷00弄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吸食器燒



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 因另涉傷害案件,為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拘票於112年5月27 日13時58分許,在臺中市烏日區信義街164巷口執行拘提到 案,經其同意搜索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 後,於該車內扣得內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後 總淨重1.1189公克,本署112年度安保字第1275號)、內有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 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咖啡包(蠟筆小新圖樣110包,編號A1 至A110號,毛重483.6公克;編號A1至A108均含有第三級毒 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7.14公克,本署1 12年度安保字第1274號)、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 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咖啡包(鐵 觀音圖樣35包,編號B1至B35號,毛重206.5公克;編號B1至 B35均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 約6.18公克,本署112年度安保字第1274號)、電子磅秤1個 、吸食器1組(本署112年度保管字第4672號),並經警徵得 其同意接受採尿檢驗,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暨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峻杰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不諱, 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真實姓 名對照表(代號:J00000000號)、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欣 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原樣編號:J00000000號)、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 、員警職務報告、本署檢察官強制許可書、本署檢察官拘票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查獲現場照片 等在卷可稽,並有如犯罪事實欄扣案物可佐,足認被告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執行觀察、勒戒後於110年10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等情 ,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等存卷可參,本案自應 依法追訴。
二、核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一)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犯罪 事實一、(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 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 告犯罪事實一、(一)、(二)所為,犯意個別、行為互殊



,請分論併罰。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前案刑事判決書在卷可 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另被告所犯前案 與本案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間,犯罪類型、罪質、手段及 法益侵害結果均相似,毒品種類相同,被告因前案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猶未認知毒品之違法性及危害性,於前案執行完 畢後未久即再為本案犯行,足認其仍欠缺對法律規範之尊重 ,對刑罰之感應力不足,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並無司法院 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 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 刑。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後總淨重1.1 189公克,本署112年度安保字第1275號),請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扣案之內有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 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咖啡包(蠟筆小新圖樣110包,編號A1 至A110號,毛重483.6公克,本署112年度安保字第1274號)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 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咖啡包(鐵觀音圖樣35包,編號B1至 B35號,毛重206.5公克,本署112年度安保字第1274號)、電 子磅秤1個、吸食器1組(本署112年度保管字第4672號), 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 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雖供稱其毒品來源係 自稱「高三郎」之成年男子,然其未提供任何足以續行追查 其毒品來源之資料,且其於本案案發後並無在本署為證人之 紀錄,此有本署案管系統畫面1張附卷可佐,是本件目前尚 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後段之適用,併此敘明。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黃 嘉 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宋祖寧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1/1頁


參考資料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