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智易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惠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07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惠娟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陳惠娟明知如附表所示「商標審定號」欄所示之各該商標, 分別係附表「商標權人」欄所示之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品 名」欄所示之商品,且現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並在全球 國際知名品牌市場行銷甚廣,為消費大眾所共知之著名商標 ,未經商標註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 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 、陳列、輸入使用前開商標之仿冒商品。詎陳惠娟竟基於透 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8年間某 日起至112年3月29日為警查獲止之期間內,以每件商品約新 臺幣(下同)10元至120元不等之成本,自大陸地區淘寶網 進貨,並以蝦皮帳號「leeyo」登入蝦皮網頁,在其所經營 之蝦皮賣場「VIP SHOP」內,以每件商品約50元至170元不 等之價格,公開販賣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供不特定人 選購以營利,並已售出不詳數量之仿冒商標商品,每月獲利 約5000元。嗣於112年3月29日13時48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 之搜索票,至陳惠娟位在臺中市○○區○○路○○○巷00號之住處 搜索,當場扣得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因而查獲上情。二、案經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委任徐宏昇律師、德商阿迪達斯公 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 司委任謝尚修律師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供述證據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雖定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有明文。本判決 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然檢 察官、被告陳惠娟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 (見本院卷第53頁至第54頁),本院審酌上開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 未有違法、不當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以 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非供述證據部分
其餘本判決所引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 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均經本院依刑 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 告於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 54頁至第56頁),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 諱,並有「VIP SHOP」商場頁面擷圖、蝦皮帳號「leeyo」 申登人詳細資料(見偵卷第283頁至第289頁、第291頁、第2 99頁至第350頁)、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見 偵卷第293頁)、本院112年度聲搜字第000614號搜索票、內 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扣現場照片(見偵卷第29頁至第 45頁、第351頁至第369頁)、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刑事 陳報狀暨所附商標單筆詳細報表、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 告(見偵卷第143頁至第232頁)、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刑事 陳報狀暨所附商標單筆詳細報表、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 告(見偵卷第233頁至第246頁)、SAN-X鑑定報告書、商標 單筆詳細報表(見偵卷第247頁、第253頁至第267頁)、國 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商標單 筆詳細報表(見偵卷第269頁至第275頁、第377頁至第395頁 、第401頁至第405頁)、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刑事告訴狀所 附鑑定意見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偵卷第47頁至第113 頁)、阿迪達斯公司刑事告訴狀暨所附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鑑定報告書(見偵卷第123頁至第127頁)、艾須特貝克戴維 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刑事告訴狀暨所附鑑定 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偵卷第131頁至第139頁)等 件在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信採。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查商標法第97條固於111年5月4日修正公布,修正前之商 標法第97條規定為「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 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 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修正後則規定「( 第1項)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 所為之前二條第一項商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行 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然修正後 之條文尚未施行,是被告所為自應適用現行即修正前之商 標法第97條,先予敘明。核被告所為,係犯現行即修正前 之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
(二)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陳列及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 行為,均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 108年間某日起進口附表所示商品入境後,至警方於112年 3月29日為警查獲時止,將附表所示商品刊登在蝦皮購物 網站上,陸續販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顯均係出於同一營 利之目的,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 強行分別,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而被告以一販賣侵 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同時侵害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日商 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股份有限公司、 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英商艾須 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之商標權, 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相同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均應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 之商品罪處斷。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混淆民眾對商標形象價值之判斷,影響商 標權人正版商品信譽,造成隱形之銷售損失,所為應予非 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前無刑事案件 犯罪科行紀錄,素行尚堪良好;暨被告自陳高職畢業之智
識程度、目前從事倉管工作、普通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 院卷第59頁)及被告因本案所獲取之利益、所扣得侵害商 標權商品之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業如 前述,且犯後均坦承犯行,有效節省司法資源,並積極與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連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日 商LY股份有限公司)、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德商阿迪達 斯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 有限公司等商標權人達成和解,賠償其等之損失,有卷附 本院調解程序筆錄、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陳報狀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 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刑事陳報(一)狀等件存卷可查( 見偵卷第493頁至第499頁;本院卷第73頁至第77頁),被 告因一時失慮誤觸刑典,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信 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 啟自新。惟本院為使被告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 參酌上開調解程序筆錄內容,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 之規定,命被告應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 所舉辦之法治教育2場次,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 定,宣告在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 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 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又此乃緩刑宣 告附帶之負擔,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被告 爾後如有違反此項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宣告緩刑難收預期 效果時,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撤銷被 告緩刑宣告,併此指明。
三、沒收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 文。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如附表所示各該商 標權人商標權之物品,均應依上開規定,於被告本案罪刑 項下宣告沒收。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自陳其因本案獲取之報酬為每月5000元,是自108年迄至113年3月查獲止,總計獲取約25萬5000元之犯罪所得(見本院卷第53頁),此部分自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然被告於犯後業與被害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人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成立調解,並分別賠償被害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3萬5000元、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3萬元、告訴人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5萬元、德商阿迪達斯公司3萬5000元、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4萬5000元,有前開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刑事陳報狀及本院電話紀錄表可憑(見偵卷第493頁至第499頁;本院卷第69頁至第77頁),此部分款項如再予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另予宣告沒收。除此之外,剩餘之6萬元,既未扣案,亦未賠償告訴人或被害人,當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項、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怡如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編號 品名與數量 商標權人/ 商標審定號 備註 1 仿冒「三麗鷗」商標手機殼53個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陳報狀暨所附商標單筆詳細報表、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見偵卷第143頁至第232頁) 2 仿冒「三麗鷗」商標貼紙203張 3 仿冒「三麗鷗」商標提袋35個 4 仿冒「三麗鷗」商標收納盒5個 5 仿冒「三麗鷗」商標線套4個 6 仿冒「三麗鷗」商標吊飾12個 7 仿冒「LINE」商標手機殼17個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陳報狀暨所附商標單筆詳細報表、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見偵卷第233頁至第246頁) 8 仿冒「LINE」商標貼紙24張 9 仿冒「LINE」商標吊飾8個 10 仿冒「森克斯」商標手機殼74個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SAN-X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偵卷第247頁、第253頁至第267頁) 11 仿冒「森克斯」商標貼紙158張 12 仿冒「森克斯」商標吊飾21個 13 仿冒「森克斯」商標提袋9個(起訴書誤載為92個,應予更正) 14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手機殼11個(含採證商品1個)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偵卷第269頁至第275頁、第377頁至第395頁、第401頁至第405頁) 15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提袋2個 16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吊飾4個 17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新鏡子7個 18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線套5個 19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貼紙34張 20 仿冒「哆啦A夢」商標吊飾1個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偵卷第377頁至第395頁、第401頁至第405頁) 21 仿冒「哆啦A夢」商標貼紙6個 22 仿冒「任天堂」商標手機殼8個 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刑事告訴狀所附鑑定意見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偵卷第47頁至第113頁) 23 仿冒「任天堂」商標吊飾7個 24 仿冒「任天堂」商標貼紙10張 25 仿冒「愛迪達斯」商標貼紙8張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00000000 阿迪達斯公司刑事告訴狀暨所附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見偵卷第123頁至第127頁) 26 仿冒「佩佩豬」商標貼紙15張 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00000000 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刑事告訴狀暨所附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偵卷第131頁至第139頁) 27 仿冒「佩佩豬」商標手機座2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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