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942號
TCDM,113,易,942,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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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9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昀杰



陳鈺叡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01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杜昀杰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11時30分 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行至臺中市北區健 行路與民權路口之際,自該路口迴轉停至臺中市○區○○路000 號之小北百貨購物,與被告陳鈺叡(所涉公然侮辱部分,由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騎乘之車牌號 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行車糾紛,詎被告陳鈺叡因 而心生不滿,旋即上前與被告杜昀杰理論,進而發生口角爭 執,詎被告陳鈺叡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及用安 全帽毆打被告杜昀杰之頭部,致被告杜昀杰受有頭部挫傷之 傷害,嗣被告杜昀杰不滿遭被告陳鈺叡毆打,亦基於傷害他 人身體之犯意,動手與被告陳鈺叡發生拉扯,並將被告陳鈺 叡壓制在地後,再用手及膝蓋毆打被告陳鈺叡之頭部,致被 告陳鈺叡受有四肢多處擦挫傷、胸壁擦挫傷、顏面部擦挫傷 、左耳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等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 傷害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杜昀杰陳鈺叡因涉犯傷害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認為其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 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暨告訴人杜 昀杰陳鈺叡已撤回告訴等情,有撤回告訴狀2份附卷可稽 ,揆諸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旻源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敬暐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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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