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2351號
TCDM,113,易,2351,202407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529號
113年度易字第23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翔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6683、7365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26439號),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聲請改依協
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
下:
主 文
丙○○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對甲○○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及騷擾行為,且應遠離甲○○住所(地址:臺中市○○區○○街00巷00弄00號)及工作場所(地址:臺中市○○區○○路000號)各至少壹佰公尺。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丙○○為甲○○之前配偶,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 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而:
(一)甲○○前因丙○○之家庭暴力行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6日以11 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051號裁定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命丙○○不 得對甲○○實施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為騷擾行為 。詎丙○○於同年月17日18時許收受該暫時保護令並知悉其內 容後,竟仍分為下列行為:
 1.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2年11月13日12時許,利用通訊 軟體LINE傳送「求和、您一直求戰」之文字訊息予甲○○,以 此方式對甲○○為騷擾之行為,而違反上開暫時保護令。 2.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2年11月14日8時28分許,利用L INE傳送「你想通了嗎?可以好好談合了嗎?」、「談一個 月一次的約會,其他都聽妳的。好嗎?」、「訊息發出去, 真的都沒辦法收回,您在仲介的努力也白費了,我就算是被 抓去,也是幾個月出來,我有記錄沒辦法再工作,沒辦法養 小孩,大人也年紀大沒辦法工作,小孩也是孤兒沒人養,我 也是一直殘著您,永遠也處理不了事情圓滿」等文字訊息予 甲○○,以此方式對甲○○為騷擾之行為,而違反上開暫時保護 令。
 3.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2年12月1日10時28分許,利用 行動電話傳送「一月要一起出國散心合解?還是妳要再一直



永遠斗下去?」之文字訊息予甲○○,以此方式對甲○○為騷擾 之行為,而違反上開暫時保護令。
 4.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2年12月1日12時45分許,利用 行動電話傳送「你現在的態度,跟你謙若樹時欺騙我出軌, 跟你拿到銀行貸款時,就甩掉我,你的背後一定有人有原因 ,一直在欺騙我!繼續這樣子,到底對你有什麼好處?和解 能世界太平,你一直要選擇家破人亡,只留下難過跟傷心的 長輩嗎?」、「你報警你選擇通報社福一堆,有的沒有的, 只是一直在點火,累積更多的你的欺騙的謊言,這樣生活你 最好過嗎?我已快撐不下去,你為什麼要這麼狠心」、「社 福社工說我不配合他,她要讓我失去扶養權,小孩也都變成 沒有爸媽的孤兒而已,你做的一切都不用負責嗎?」、「手 機裡一堆一家人出遊的10年來照片,看一次都流一次眼淚, 為什麼你可以這麼狠心?你到底是為了誰?放棄整個家人, 真的不懂你,到底為了誰可以讓你這樣子」等文字訊息予甲 ○○,以此方式對甲○○為騷擾之行為,而違反上開暫時保護令 。
 5.基於違反保護令、恐嚇之犯意,於112年11月14日16時許, 撥打電話予甲○○向其恫稱:「OK,先死一個,掰掰。」之語 ,復接續於同日23時9分許利用LINE傳送「我會帶著小孩一 起去找你陪葬,你等著」之訊息予甲○○,使甲○○聽聞及觀覽 後均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甲○○生命、身體之安全,並以此 方式對甲○○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而違反上開暫時保護令。(二)又本院於112年12月27日以112年度家護字第1573號裁定核發民 事通常保護令,命丙○○不得對甲○○及其子女實施家庭暴力,亦 禁止對甲○○為騷擾行為,並應遠離甲○○之住所及工作場所各 至少100公尺。詎丙○○已收受該保護令並知悉其內容後,竟 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3年3月31日0時18分許起至 同日11時18分許,利用LINE傳送如附表二所示之文字訊息予 甲○○,以此方式對甲○○為騷擾之行為,而違反上開通常保護 令。
二、證據:
(一)被告丙○○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二)告訴人甲○○於警詢及偵訊時之指述。
(三)本院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051號民事暫時保護令、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大雅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影本、本院112年度家護字 第157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保護 令執行紀錄表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家庭暴力加害人訪查紀錄 表、家庭暴力事件相對人權利義務告知單、家庭暴力案件被 害人關懷訪視(談)紀錄表、執行保護令案件通知紀錄表、家



庭暴力通報表。
(四)告訴人提出之通話譯文、LINE對話紀錄截圖、簡訊翻拍照片 、錄音光碟1片。
三、本件被告已認罪,且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 意,其合意內容為:被告犯違反保護令罪,共4罪,願各受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 ;又犯違反保護令罪(與恐嚇危害安全罪想像競合),願受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又犯違反保護 令罪(追加起訴),願受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 折算1日。應執行拘役6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緩刑2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不得對告訴人實施家 庭暴力、騷擾行為,且應遠離告訴人住所及工作場所(地址 詳如本院112年度家護字第157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各至少1 00公尺之宣告。經查:
(一)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 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 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與告 訴人為前配偶關係,是渠等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 規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又告訴人前以被告為相對人,向本院 聲請核發民事保護令乙案,經本院分於112年5月16日以112年度 司暫家護字第1051號裁定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於112年12月2 7日以112年度家護字第1573號裁定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在案, 並由員警對被告執行為被告所知悉。則被告明知本院核發上 開民事暫時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裁定其不得對告訴人實施 家庭暴力,及禁止對告訴人為騷擾等行為,猶於保護令有效 期間內,故意以LINE或行動電話傳送上開犯罪事實一(一)1 至4及(二)所載之文字訊息予告訴人,以此方式騷擾告訴人 ;另以撥打電話及LINE傳送文字之方式,對告訴人恫以上開 犯罪事實一(一)5所載之話語及訊息,致告訴人心生畏懼而 生危害於安全,且對告訴人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核被告就 犯罪事實一(一)1至4及(二)所為,均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就犯罪事實一(一)5所為,係犯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及刑法第305條 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二)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5部分,先後撥打電話及LINE傳送文 字之方式,對告訴人施以恫嚇及精神上不法侵害,係本於同 一目的,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難以強行分開,在主觀上顯係基於同一之犯意接續為之, 應評價為接續犯,而論以一罪。又被告就此部分犯行,係以



一行為同時觸犯違反保護令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應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 之違反保護令罪。
(三)被告所犯6次違反保護令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
(四)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智簡字第39號 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確定,而該緩刑之宣告業於104 年1月29日判決確定後2年,即迄106年1月28日期滿未經撤銷 ,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是被告 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緩刑之要件;另命被告於緩刑期 間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對告訴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及騷擾行 為,且應遠離告訴人住所及工作場所各至少100公尺,合於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2款、第4款 之規定,亦屬適當。
(五)基上,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 各款之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爰不經言 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附記事項:  
  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一)部分之行為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 條於112年12月6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0日生效施行,然本 次修正並未變動違反保護令罪之法定刑,僅係新增第6款至 第8款關於家暴被害人性影像保護措施之違反保護令態樣, 並因同法第63條之1第1項規定修正,將對現有或曾有親密關 係之未同居伴侶實施該條各款所定行為者,併同列入違反保 護令罪處罰之範疇,與被告本案所犯罪刑無涉,自無新舊法 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修正後家庭 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論處。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第455 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1條第1款、 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5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51條第6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 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 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 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 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上開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 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廖育賢提起公訴,檢察官戴旻諺追加起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1 犯罪事實一(一)1 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犯罪事實一(一)2 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犯罪事實一(一)3 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犯罪事實一(一)4 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犯罪事實一(一)5 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犯罪事實一(二) 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均為113年3月31日) 內容 1 0時18分許 是你外遇有巢式○○○先生,且不想對小孩子負責 且偷竊手機不還 且欠錢不還, 跟你催債不理, 跟多人性愛染病愛滋...... 到處傳播別人 是刑事犯罪... 不是只有你會告我而已...... 為你作的事去承單 等法院通知你! 這是你選擇破壞家庭的, 不是只有我受罪受罰 2 0時19分許 小孩是你自己不想要,不想負責的,很清楚明白你的態度 3 0時22分許 李雨柔你很會擷圖,不代表你都對。 4 0時25分許 一件一件事情都會來, 你出軌外遇○○○ 小孩也知道你背叛家庭 背叛爸爸 是不可能原諒的事 5 11時11分許 你愛偷看,求合回不去,別來偷看了!我請唯傳給你啦 6 11時14分許 是你用保護令威脅我跟你溝通你就叫我去上課了 7 11時14分許 請去法庭上說吧 8 11時15分許 我沒有把小孩當作籌碼 9 11時15分許 白痴的對話,我們不適合溝通 10 11時15分許 也破壞我們的父女心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