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GAO MARIA CLARISSA CAGUIAT (中文名:高子舒,
劉壁源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528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GAO MARIA CLARISSA CAGUIAT與被告劉 壁源於民國112年5月19日上午9時25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0段0號之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第一辦公大樓1樓服 務中心窗口前,因辦理機車過戶問題發生口角。詎料,被告 GAO MARIA CLARISSA CAGUIAT與被告劉壁源各自基於傷害之 犯意,在上址徒手互毆,被告GAO MARIA CLARISSA CAGUIAT 因此受有右臉及右眼眶挫傷、右臉擦傷、右下眼眶撕裂傷約 1公分之傷害,被告劉壁源則因此受有左側臉頰疼痛腫脹及 左側口腔黏膜3X2公分瘀血之傷害,因認被告GAO MARIA CLA RISSA CAGUIAT與劉壁源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 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即告訴人GAO MARIA CLARISSA CAGUIAT及劉壁 源互為告訴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均 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 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即告訴人GAO MARIA CL ARISSA CAGUIAT及劉壁源均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當庭具狀撤 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2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1、10 3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良旭提起公訴,檢察官藍獻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