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0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池柳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0962號),本院受理後(113年度中簡
字第1183號),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
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曾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判刑確定, 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依性侵害犯 罪防治法等規定,經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評估認有施以身心治 療、輔導教育之必要,被告竟基於違反規定不履行之犯意, 明知應依規定出席相關處遇計畫,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教育 課程,然經多次通知仍無故未到,經臺中市政府於112年9月 5日以府授衛心字第1120253499號函再次通知被告應於000年 0月00日下午7時,至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好時光心理 治療所(下稱好時光心理治療所)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課程,惟被告仍拒不出席。嗣經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於112年1 1月23日以中市衛心字第1120158767號函請臺中市政府社會 局依規定裁處並命履行,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則於112年11月3 0日以中市社家防字第1120168990號裁處新臺幣(下同)3萬 元罰鍰,並限期被告應於000年0月0日下午7時,至好時光心 理治療所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惟被告屆期仍不履 行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處遇,因認被告涉犯性侵害犯罪 防治法第50條第3項之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 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第31條第1項、第4項之加害人、 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依第7條第1項準用第31條 第1項及第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 鍰,並令其限期履行:㈠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輔導或教 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㈡未依第41條第1項、第2項、第4項
或第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 動或接受查訪。依第41條第5項準用同條第4項規定受查訪者 ,有前項第2款規定情形時,依前項規定處罰。依前2項規定 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受前3項處分者於執 行完畢後,仍應依31條、第32條、第41條及第42條規定辦理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亦有明文。觀諸112年2月15日修 正該條第4項規定立法理由:「增訂第四項規定加害人、性 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之罪及犯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罪經判決有 罪確定者,於『行政罰或刑事罰執行完畢』後,仍應接續執行 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及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 ,以落實加害人社區處遇執行。」等語,是依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第50條第4項規定,必須行政、刑事處罰執行完畢後, 主管機關應依同法第31、32條再命被告接受輔導教育及身心 治療,意謂在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前,即無從再以通知接 受輔導教育及身心治療課程而未遵期履行為由,復課以刑責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2年法律座談會第10號參照) 。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於110年 11月1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1183號卷 第13-16頁),嗣經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評估應接受第一階段3 個月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被告因未依規定前往接受處遇計 畫,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於111年10月25日以中市社家防字 第1110138949號函及行政處分書裁罰被告1萬元,並通知被 告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7時至好時光心理治療所接受身心治 療或輔導教育處遇,因被告屆期仍未依規定報到接受身心治 療或輔導教育,而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3202號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經本院於112年10月17日以112年度中簡字第1713號判 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並於113年2月28日拘役執行完畢出監 (下稱前案)等情,有前開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函文、本院11 2年度中簡字第1713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各1份及前引之被告前 案紀錄表附卷可查(見偵卷第67、75-79頁、本院易字卷11- 14頁)。故被告前案之刑事處罰於113年2月28日前,既尚未 執行完畢,依前揭說明,即無從再以被告經通知接受輔導教 育及身心治療處遇而未遵期履行為由,復課以被告刑事責任 。
㈡惟本案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於112年9月5日即再以府授衛心字 第1120253499號函通知被告應於000年0月00日下午7時,至 好時光心理治療所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被告未遵期前 往,臺中市政府又於112年9月21日以府授衛心字第11202749 37號函,通知被告應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7時至好時光心理 治療所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被告仍未遵期前往,臺中 市政府復於112年10月23日以府授衛心字第1120308003號函 通知被告於112年11月13日以前以書面陳述意見,因屆期被 告並未提出意見,再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於112年11月30日 以中市社家防字第1120168990號函及行政處分書裁罰被告3 萬元,並諭知被告於000年0月0日下午7時至好時光心理治療 所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等情,有臺中市政府112年9月5 日府授衛心字第1120253499號函1份、送達證書3份及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函檢附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接受認知教育 輔導通知單1份(見偵卷第93-102頁)、112年9月21日府授 衛心字第1120274937號函1份及送達證書4份(見偵卷第103- 111頁)、性侵害加害人未到達執行機構通報書(見偵卷第1 13、115頁)、臺中市政府112年10月23日府授衛心字第1120 308003號函、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輔 導或教育陳述意見回覆單、國內快捷/掛號/包裹查詢資料及 送達證書(見偵卷第119-125頁)、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12年 11月30日中市社家防字第1120168990號函及行政處分書暨送 達證書(見偵卷第19-25頁)、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 治中心行政罰鍰催繳通知及送達證書(見偵卷第27-33頁) 、衛生福利部全國社福津貼給付資料對比資訊系統查詢資料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3年1月22日函文檢附被告資料檢核表 份及性侵害加害人裁處紀錄表(見偵卷第35-37、39-43頁) 附卷可考。依照前揭說明,主管機關於被告前案刑事處罰執 行完畢之113年2月28日前,即再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1條 規定辦理,並以被告未依規定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教育為由, 移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偵辦,顯有違性侵害犯 罪防治法第50條第4項規定,自難認為合法。檢察官逕以被 告無正當理由未依主管機關限期通知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 育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規定提起公訴,起訴 之程序違背規定,依上開說明,應諭知公訴不受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建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