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13年度,144號
TCDM,113,撤緩,144,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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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危害安全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113年度執聲字第1962號、113年度執字第7122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王譔荏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譔荏因犯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本 院於民國111年8月10日以111年度中簡字第1733號(111年度 偵字第24196號)判處拘役40日,緩刑2年,於111年9月6日 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11年8月12日故意犯重傷 害案件,經本院於112年8月31日以112年度訴字第293號判處 有期徒刑2年6月(經提起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 112年12月26日以112年度上訴字第2745號原判決撤銷判處有 期徒刑1年10月,經提起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 第150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 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 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 有明文。查受刑人現因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是聲 請人向本院聲請,程序上尚無不合。次按受緩刑之宣告,於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 確定者,撤銷其宣告;撤銷緩刑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 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本案受刑人前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本院於111年8月10日 以111年度中簡字第1733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緩刑2年,於 111年9月6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另犯重傷未遂罪, 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上 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2745號判 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再上訴後經最 高法院於113年5月2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1503號判決駁回上 訴確定,此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



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之情形 ,聲請人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月內,向本院聲請撤銷前案緩 刑之宣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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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