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3年度,149號
TCDM,113,單聲沒,149,202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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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詠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4842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面額壹佰元之偽造美鈔陸張,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詠豐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 112年度訴字第969號判決判處無罪,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6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 而該案扣案面額100元之美鈔6張,經鑑定結果均為偽造之有 價證券,爰依刑法第205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 文。而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 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 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5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9 69號判決判處無罪,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 年度上訴字第6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台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該案扣案之面額10 0元美鈔6張,經鑑定結果認與真品不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鑑定書在卷可查,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偽造之有價 證券,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 ,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品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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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