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3年度,140號
TCDM,113,單聲沒,140,202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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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柏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
年度執聲字第19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子菸彈貳拾陸盒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 物,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檢察官依第25 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 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 、第2項之犯罪 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 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曾柏霖所涉違反藥事 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12年度軍偵字第105號緩起訴處分,於 民國112年6月29日確定,113年6月 2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 銷;本案扣押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彈(品名:LANAVAPE 、品項:(BERRY BLAST) 20BOX、(ICED BLUEBERRY) 6B OX,現扣押於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併袋號碼:0C62N506、 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共計26盒,係屬藥事法第22條 所稱之禁藥,且尚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又上開扣案物品 ,均為被告所有,為被告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之過 失輸入禁藥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坦承不諱,復有財政部關 務署臺北關111年11月23日北普竹字第000000000號刑事案件 移送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 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 機關答覆聯絡單、通聯調閱查詢單、貨物外觀照片等在卷可 佐,爰依前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三、經查:
(一)被告因涉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過失輸入禁藥罪嫌, 業經檢察官以112年度軍偵字第105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 參。又本案扣押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彈(品名:LANAVAP E、品項:(BERRY BLAST) 20BOX、(ICED BLUEBERRY) 6 BOX,現扣押於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併袋號碼:0C62N506



、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共計26盒,係屬藥事法第22 條所稱之禁藥,且尚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此有財政部關 務署臺北關111年11月23日北普竹字第000000000號刑事案件 移送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 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 機關答覆聯絡單、通聯調閱查詢單、貨物外觀照片等在卷可 佐(軍偵卷第27至35頁、第39至45頁),上開事實自堪信為真 實。
(二)按刑法第38第2項所稱供犯罪所用之物,係行為人為達特定 犯罪目的,於犯罪過程中使用之物品、器具,並不包含犯罪 目的所欲取得、持有之物品。次按,藥事法第82條第1項、 3項既處罰故意、過失輸入偽藥或禁藥之行為,則該偽藥或 禁藥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得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 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判決意旨參 照)。查扣案之電子菸彈26盒,係被告因過失輸入之禁藥, 業據被告於警詢時自承在卷(軍偵卷第9至 11頁),則該等物 品為違禁物自明。依上述說明,本案檢察官援引刑法第38第 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扣案之電子菸彈26盒,尚有未洽,惟 本院本於檢察官聲請之同一目的,自得予以更正沒收之法令 依據,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宣告沒收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培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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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