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3年度,85號
TCDM,113,原附民,85,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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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85號
原 告 劉福丁
被 告 古少軍



王司



王國正住同上)
邱郁芬住同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85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被告丙○○、甲○○及其法定代理人乙○○、丁○○未為任何聲明 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 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及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另附帶民事 訴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 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所明定。三、經查,
㈠、被告丙○○、甲○○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07號案提起公訴,經本院以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85號案審理,並於民國113年6月21日第 一審言詞辯論終結,核先敘明。而原告於113年7月12日具狀 提起本案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113年7月12日審判筆錄附卷 可稽,斯時被告丙○○、甲○○所犯之上開刑事訴訟案件業已經 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是原告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 丙○○、甲○○之刑事案件既已經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揆 諸前揭說明,原告對被告丙○○、甲○○及其法定代理人乙○○、 丁○○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㈡、本件係因起訴程序不合法而駁回,不影響原告另依通常民事 訴訟程序對被告丙○○、甲○○等人請求之權利,原告如仍欲對 被告丙○○、甲○○等人請求損害賠償,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另 行起訴,或待本案刑事上訴程序中,再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
㈢、原告另對被告戊○○己○○辛○○庚○○及其法定代理人壬○○ 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院則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 庭審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德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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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