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金訴字,113年度,20號
TCDM,113,原金訴,20,2024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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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0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俊男



林柏諺





林浩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思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田豐華



張書孟



施柏靖




孫興耀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
2806、24303、24308、24921、28269、30548、30667、31044、3
3305、33606號、112年度偵字第6120號)、移送併辦(111年度
偵字第2079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541號)及追加起訴(112年
度偵緝字第2540、2542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沈俊男犯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刑。
林柏諺犯如附表六「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主文」欄所示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伍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林浩安犯如附表七「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主文」欄所示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田豐華犯如附表八「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主文」欄所示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書孟犯如附表九「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九「主文」欄所示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施柏靖犯如附表十「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主文」欄所示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孫興耀犯如附表十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被告沈俊男、林柏諺、林浩安、田豐華、張書孟、施柏靖、 孫興耀(以下合稱被告7人)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依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 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310條之2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需記 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 之,先予敘明。
二、犯罪事實:
  沈俊男、林柏諺、林浩安、田豐華、張書孟、施柏靖、孫興 耀自民國110年12月13日前某日起陸續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



m暱稱「畜生」(或「色狼」、「變態」)之人所屬三人以 上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 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上7人所涉違反組織犯罪條例部分, 前分別經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非本案起訴範圍),其等各 次之犯行如下:
 ㈠林柏諺、林浩安、孫興耀分別擔任取簿手及取簿手之駕駛、 把風等工作,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詐欺方式」欄所示之時間 ,以附表一「詐欺方式」欄所示方式對「告訴人」欄所示之 蕭祖平、林雅卉、吳頡儀等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 分別將附表一「寄出帳戶」欄所示帳戶之金融卡以包裹寄出 ,再由林柏諺、林浩安、孫興耀依指示分別於附表一「被告 領取包裹之時間、地點」欄所示時間、地點領取蕭祖平等人 寄送之金融卡後,交付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林柏諺所涉 對附表一編號1之蕭祖平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業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7號判決確定在案,經檢 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非本案起訴範圍)。
 ㈡沈俊男、林柏諺、林浩安、田豐華、孫興耀分別擔任取簿手 及取簿手之駕駛、把風等工作,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 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附表二「 匯入帳戶」欄之帳戶所有人趙雙亭、彭建成、簡麗美、王靜 慧、蕭祖平、劉庭瑜、林雅卉要求提供如附表二所示之金融 帳戶,上開帳戶所有人分別將其等帳戶之金融卡以包裹寄出 後(含附表一編號1、2之蕭祖平、林雅卉因上開詐欺犯行交 付之帳戶;林柏諺所涉對劉庭瑜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 ,業據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7號判決確定在案 ,非本案起訴範圍;趙雙亭、彭建成、簡麗美、王靜慧所涉 幫助洗錢犯行,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再由沈俊男、 林柏諺、林浩安、田豐華、孫興耀依指示分別於附表二「被 告領取包裹時間」、「被告領取包裹地點」欄所示時間、地 點領取上開帳戶所有人寄送之金融卡,交付本案詐欺集團其 他成員;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復於附表二「詐欺方式」欄 所示時間,以附表二「詐欺方式」欄所示方式對「被害人/ 告訴人」欄所示之林東良、王美蓮、趙愛卿、洪雅亭、張瀅 姿、廖庭玉、陳邵岳、賴阡復、曾得成、陳思穎、陳淑娟、 黃暐竣、劉宜欣、陳嘉泉等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 分別匯款如附表二「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二「匯入 帳戶」欄所示本案詐欺集團控制之上開金融帳戶內,嗣由本



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依指示提領款項(附表二編號8賴阡復 部分匯入之款項由林浩安等人提領,詳後述附表三編號41) ,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上手,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 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田豐華所涉對附表二編號 11至14之陳淑娟、黃暐竣、劉宜欣、陳嘉泉等人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犯行,業據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75號判決在 案,非本案起訴範圍)。
 ㈢林柏諺、林浩安、田豐華、張書孟、施柏靖分別擔任取款車 手及取款車手之駕駛、把風、收水等工作,與本案詐欺集團 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於附表三「詐欺方式」欄所示時間,以附表三「詐欺方式」 欄所示方式對「被害人/告訴人」欄所示之林秀紋、文樂、 張宜汝、劉美伶、張秀英、翁郁茹、蔡彥祺、葛馥筠、周欣 宜、趙祈豪、曾瑞邦、朱家慶、黃依玲、邱金德、羅曉芬陳永和、蔡凱君、簡國智、麥日韋、李俊逸、丁啟詔、邱惠 薰、廖彥鈞、陳品儒、陳廷凱、陳宜芳、曾淑麗、葉鴻真、 廖妍純、張寶玲、廖子萱、賴博倫、曹瓊文劉芷君、林姮 萱、賴建嘉、林承賢、吳驊柇、蕭伊芸、歐治邦、賴阡復、 吳佩潔等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三 「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三「匯入帳戶」欄所示本案 詐欺集團控制之金融帳戶內,嗣由林柏諺、林浩安、田豐華 、張書孟、施柏靖分別依指示於附表三「提領時間」、「提 領地點」欄所示時間、地點,將附表三「提領金額」欄所示 款項提領、收取後,再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上手,以此方式製 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林浩 安所涉對附表三編號41之賴阡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 ,業據本院以112年度原金訴字第88號判決在案,非本案起 訴範圍)。
 ㈣林柏諺擔任取款車手之工作,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 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四「詐 欺方式」欄所示時間,以附表四「詐欺方式」欄所示方式對 「被害人/告訴人」欄所示之黃寶珍、沈惠香、鄭雍諺等人 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四「匯款金額」 欄所示金額至附表四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嗣由本案詐欺集團 不詳成員將上開款項轉匯至附表四所示之第二、三、四層帳 戶,嗣由林柏諺依指示於附表四「提領時間」、「提領地點 」欄所示時間、地點,將附表四「提領金額」欄所示款項提 領後,再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上手,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



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三、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
㈠被告沈俊男、林柏諺、林浩安、田豐華、張書孟、施柏靖、 孫興耀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林東良、王美蓮、洪雅亭、張瀅姿、文樂、張 宜汝、劉美伶、張秀英、翁郁茹、蔡彥祺、葛馥筠、周欣宜 、曹瑞邦、朱家慶、黃依玲、邱金德、羅曉芬陳永和、簡 國智、麥日韋、李俊逸、丁啟詔、邱惠薰、陳品儒、陳宜芳 、曾淑麗、葉鴻真、廖妍純、張寶玲、賴博倫、林姮萱、賴 建嘉、林承賢、吳驊柇、蕭伊芸、歐治邦、蕭祖平、陳劭岳 、賴阡復、林雅卉、吳頡儀、曾得成、陳思穎、黃寶珍、劉 美伶、田雅君、王靜慧、陳淑娟、黃暐竣、陳嘉泉於警詢、 偵查中之證述。
㈢證人即被害人趙愛卿、廖庭玉、林秀紋、趙祈豪、蔡凱君、 廖彥鈞、陳廷凱、廖子萱曹瓊文劉芷君、沈惠香、鄭雍 諺、吳佩潔劉宜欣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㈣證人趙雙亭、彭建成、張博鈞、簡麗美、林冠廷、李志軍、 吳忠訓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㈤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0790號卷部分: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1年4月25日中市警清分偵字第11100118 09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第11至14頁)、111年4月1日員警職務 報告(第15至21頁)、111年2月21日車手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 影畫面擷取照片(第45至51頁)、告訴人劉美伶之內政部警政 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 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第165至169頁)、轉帳交易明細影本(第171頁)。 ㈥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806號卷部分: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1年5月4日中市警伍芬貞字第1 100060443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第43至47頁)、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前鎮分局111年2月25日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1074352300 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第249至250頁)、111年3月15日員警職務 報告(第51至52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 姓名年籍對照表(第61至64、71至74、79至82頁)、證人趙雙 亭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新營分局鹽水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趙雙 亭)之存摺封面影本、LINE對話紀錄截圖、統一超商貨態查 詢系統頁面列印資料(第91至93、95至145頁)、證人彭建成 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前鎮分局草衙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彭建成 )之存摺封面翻拍照片、包裹外觀拍攝照片、LINE對話紀錄 截圖、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頁面列印資料(第149至153、1 57至173頁)、110年12月20日至110年12月21日取簿手領取包 裹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第177至188頁)、車牌號碼00 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直轄市當舖商業同業公會 證明書、汽車讓渡合約書(第189至199頁)、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111年1月22日儲字第1110024357號函文檢附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趙雙亭)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0 年7月19日至111年1月19日存款交易明細表(第203至209頁)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2日儲字第1110024357號 函文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彭建成)之客 戶基本資料及110年7月19日至111年1月19日存款帳戶明細( 第211至215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461號 刑事簡易判決《被告趙雙亭之洗錢防制法等案》(第447至452 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402號刑事簡易判 決《被告彭建成之詐欺案》(第455至461頁)、本院111年度金 訴字第746號、第924號、第1296號、第1409號刑事判決《被 告沈俊男、尤宇鴻之詐欺等案》(第471至499頁)、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2229號、112年度偵緝字 第2539號起訴書《被告張博鈞、林柏諺之詐欺等案》(第511至 517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2806號 不起訴處分書《被告沈俊男、林柏諺、張博鈞之詐欺等案》( 第561至563頁)。
㈦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核交字第2254號卷部分:  111年6月13日員警職務報告(第9頁)、被害人林東良、王美 蓮、趙愛卿之匯款明細一覽表(第11頁)、告訴人林東良之內 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 線西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郵政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23至37頁)、告訴 人王美蓮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王美蓮)之存摺封面影本、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4 5、51至68頁)、被害人趙愛卿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頁面



截圖(第73至85頁)。
㈧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4303號卷部分: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1年5月17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 1110014838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第31至37頁)、111年5月12日 員警職務報告(第39頁)、證人簡麗美之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 統頁面列印資料、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封面、金融卡翻拍照片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金融卡翻拍照片、郵局包裹外觀拍 攝照片、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第87至101、107至109頁) 、被害人廖庭玉之帳戶個資檢視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內頁影本(第103至108、111至115頁)、告訴人洪 雅亭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 資檢視表、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第117至123頁)、告訴人 張瀅姿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帳戶個資檢視表、中國信託銀行 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第125至129、133頁)、兆豐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5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 022218號函文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簡麗美 )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1年2月1日至111年3月31日存款交易 明細(第67至73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7日儲 字第1110126112號函文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 名:簡麗美)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2月1日至111年3月31 日存款交易明細(第75至77、81頁)、被告林浩安指認照片、 手機相簿翻拍照片(第83至85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 度金簡字第26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簡麗美之洗錢防制法等 案》(第227至233頁)。
㈨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核交字第2347號卷部分:  111年6月16日員警職務報告(第9頁)。  ㈩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4308號卷部分: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111年5月16日中市警清分偵字第 1110010826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第19至24頁)、被告田豐華、 張書孟等涉詐欺案關係人一覽表(第29頁)、中華郵政帳號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 手提領時間一覽表(第31至33頁,同111核交2352卷第15頁)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被 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第35至37頁,同111核 交2352卷第11頁)、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 存款交易明細、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第3 9至41頁,111核交2352卷第13頁)、提領熱點(第43至47頁) 、111年3月22日員警職務報告(第49頁)、111年2月21日車手 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第69至75頁,同111核交23 52卷第17至25頁)、告訴人文樂之帳戶個資檢視表、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 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 圖(第63、97至101、107至111頁)、告訴人張秀英之帳戶個 資檢視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陳報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第65、133至134、1 37至140、143頁)、告訴人翁郁茹之帳戶個資檢視表、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行動電話通聯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 圖、台中銀行網路銀行訊息通知頁面截圖(第67、147至149 、152至161頁)、被害人林秀紋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 局市政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第77、81 至86、89頁)、告訴人張宜汝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 局三民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 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 易明細頁面翻拍照片(第113、118至125頁)、臺灣苗栗地方 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7號、111年度訴字第297號刑事判決《 被告林浩安、林柏諺、田豐華、張書孟、林家祥之詐欺等案 》(第251至306頁)。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核交字第2352號卷部分:  告訴人劉美玲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陳報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第27至35、45、67頁)。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4921號卷部分: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1年6月8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 110024699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第43至48頁)、人頭帳戶被害 人附表(第51至59頁)、111年6月5日員警職務報告(第61至63 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 表(第81至87、99至105頁)、111年2月17日、111年2月25日 車手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第139至182頁)、台新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崑毅)111年1月 26日至111年2月17日存款交易明細(第185頁)、中華郵政帳 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崑毅)110年6月1日至1 11年2月21日存款交易明細(第189至191頁)、富邦銀行帳號0 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崑毅)111年2月17日存款 交易明細(第195頁)、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王淵陞)111年1月24日至111年2月18日存款交易明 細(第199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潘穆穎)110年6月1日至111年2月28日存款交易明細表(第 203頁)、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3月18日函覆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瑞邦)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1年2 月15日至111年2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第311至313頁)、告訴 人蔡彥祺之帳戶個資檢視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83至184、205至206、211至212頁) 、告訴人趙祈豪之帳戶個資檢視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 影本(第273至277、287至291、295至296頁)、告訴人葛馥筠 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行動電話通聯紀錄頁面截圖(第219 至223頁)、告訴人周欣宜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前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 明細頁面截圖(第227至229、258至259頁)、告訴人曾瑞邦之 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97至298頁)、行動 電話通聯紀錄頁面截圖、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第303至309頁)、告訴人朱家慶之帳



戶個資檢視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 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行動電話通聯紀錄頁面截圖(第315至32 5頁)、告訴人黃依玲之帳戶個資檢視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行動電話通聯 紀錄頁面截圖(第327至329、335至336頁)、告訴人邱金德之 帳戶個資檢視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手寫轉帳紀錄、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行動 電話通聯紀錄(第347至34、354、357至358、365至367頁)。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8269號卷部分: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111年6月7日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 11002753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111年5月25日刑案呈報單(第 47至53、73至77頁)、被害人詐欺附表(第57至71頁)、111年 5月25日員警職務報告(第79至80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第117至125、149至155 、211至235、289至313頁)、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蕭義忠)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1年3月12日存 款交易明細(第541至543頁)、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帳戶(戶名:蕭義忠)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1年3月12日至11 1年3月14日存款交易明細(第545至547頁)、玉山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蕭義忠)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1 年3月12日存款交易明細(第549至551頁)、玉山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昊敏)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0 年12月27日至111年3月13日存款交易明細(第573至575頁)、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蕭義忠)之客 戶基本資料及110年10月8日至111年3月14日存款交易明細( 第553至555頁)、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張恬綺)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0年12月21日至111年3月13 日存款交易明細(第557至559頁)、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 000號帳戶(戶名:許凱哲)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0年9月22 日至111年3月21日存款交易明細(第561至565頁)、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瑋姿)之客戶基本資 料及110年7月9日至111年3月14日存款交易明細(第567至571 頁)、111年3月12日車手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第 127至141頁)、告訴人羅曉芬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建民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331至33 7頁)、告訴人陳永和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關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345至351頁)、被害人 蔡凱君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 警察局仁愛分局中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57 至365頁)、告訴人簡國智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福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第377至385頁)、告訴人麥日韋之內政部警政署 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福 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95至403頁)、告訴人 李俊逸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 警察局集集分局水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415 至423頁)、告訴人丁啟詔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433至43 9頁)、告訴人邱惠薰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翁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第451至461頁)、被害人廖彥鈞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467至475頁)、告訴人陳品儒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 局泰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485至493頁)、被 害人陳廷凱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第503至513頁)、告訴人陳宜芳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519至 525頁)、告訴人曾淑麗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第531至539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 原訴字第17號、111年度訴字第297號、第376號刑事判決《被 告施柏靖、林家祥之詐欺等案》(第677至720頁)。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0548號卷部分: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1年7月5日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 110019975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第41至45頁)、111年5月2日員 警職務報告(第47頁)、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 表(第49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何棋彬)110年7月1日至111年3月1日存款交易明細(第51頁 ,同第135頁)、111年2月25日車手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 取照片(第53頁,同第137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 認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第99至121頁)、告訴人葉鴻真 之帳戶個資檢視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無褶存款單(第123至133頁)。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0667號卷部分: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111年6月30日中市警清分偵字第 1110016974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第61至67頁)、111年5月5日 員警職務報告(第69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 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第101至123頁)、111年3月11日車手提 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第125至145頁)、林柏諺、林 浩安、施柏靖等3人涉詐欺案關係人一覽表(第147至149頁)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于炫)之 存款交易明細、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第1 51至153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黃振維)之存款交易明細、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 一覽表(第155至157頁)、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 戶(戶名:阿龍咕·達得)之存款交易明細、被害人帳戶明 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第159至16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靜申)之存款交易明 細、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第163至165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阿龍咕 ·達得)之存款交易明細、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 一覽表(第167至169頁)、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賴柏諺)之存款交易明細、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 提領時間一覽表(第171至173頁)、提領熱點(第175至179頁) 、告訴人廖妍純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陳 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行動電話通聯紀錄頁面 截圖、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第219、225至240頁)、告訴 人張寶玲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陳報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01至203、207至209、214頁 )、行動電話通聯紀錄頁面截圖(第215頁)、手寫轉帳紀錄( 第217頁)、被害人廖子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 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 名:廖子萱)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行動電話通聯紀錄翻 拍照片(第181至183、187、193至199頁)、告訴人賴博倫之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第241至245、249至250頁)、被害人曹瓊文之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行動電話通聯紀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頁面 翻拍照片、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第251至258、2 62至266頁)、被害人劉芷君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 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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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