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13年度,40號
TCDM,113,侵訴,40,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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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侵訴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B000-A112417A(真實姓名年籍及地址均詳卷)
選任辯護人 石善允律師
王士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539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男(代號AB000-A112417A男子, 姓名詳卷,下稱甲男)為告訴人乙女(代號AB000-A112417 女子,民國00年0月生,姓名詳卷,下稱乙女)之前表姊夫 。告訴人乙女於94年間就讀國中一、二年級之際,基於就學 搭乘校車便利性之考量,經家人安排週一至週五居住在其表 姊與被告甲男斯時位在臺中市大里區之住處。詎被告甲男竟 各為下列犯行:㈠於94年間某日,在上址住處1樓客廳內,趁 無人在場之際,對斯時年幼懵懂之告訴人乙女謊稱告訴人乙 女有脊椎側彎,可以替告訴人乙女調整駝背云云,要求告訴 人乙女趴臥在沙發,並將告訴人乙女之上衣、內衣往上掀開 後,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違反告訴人乙女之意願,以雙手 托住告訴人乙女胸部,進而強行親吻告訴人乙女之乳頭, 以此方式對告訴人乙女為強制猥褻行為得逞。㈡於上開事件 發生後之94年間某日,在上址住處1樓客廳內,利用告訴人 乙女沙發上淺眠而不知抗拒之際,基於趁機猥褻之犯意, 隔著告訴人乙女穿著之上衣,撫摸告訴人乙女胸部,以此 方式對告訴人乙女為趁機猥褻行為得逞。嗣告訴人乙女發覺 遭人撫摸胸部後隨即驚醒,被告甲男始倉皇離開客廳前往該 址2樓。因認被告係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項、刑法第224條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強制猥褻罪(上 述㈠部分),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 、刑法第225條第2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趁機猥褻罪(上述 ㈡部分)等語。  
二、按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公訴意旨所述之本件行為後,刑法第2條第1項、第80條第 1項、第83條等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 1日起施行。而:
 ㈠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已將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從新從



輕」原則,改採「從舊從輕」原則,而此規定僅係規範行為 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並非實體刑罰 法律,尚不生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之問題,應逕行適 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按於 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 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刑 法施行法第8條之1亦有明定。
 ㈡修正前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 消滅:一、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20年。 二、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者,10年。三、1年以上3年 未滿有期徒刑者,5年。四、1年未滿有期徒刑者,3年。五 、拘役或罰金者,1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 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修正後刑法第80條則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 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者,30年。二、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 期徒刑之罪者,20年。三、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上3年未滿有 期徒刑之罪者,10年。四、犯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之罪者,5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足 見修正前、後刑法第80條關於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規定不同, 修正後之時效期間較長,表示行為人被追訴之期限較久,對 行為人較為不利,經比較結果,自以修正前刑法第80條較有 利於行為人,故本件關於追效權時效,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 第80條之規定。
 ㈢本件關於追效權時效,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有 如前述,則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 自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且依修正前刑法第 83條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 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前項時效 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 併計算。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刑法第80條第1 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又案 件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且在審判進行中,此時追訴權既無不 行使之情形,自不發生時效進行之問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138號解釋意旨參照),若已實施偵查,追訴權既無 不行使之情形,即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最高法院82年度第 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經查;
  本件被告甲男所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第1項、刑法第224條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強制猥褻罪,及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刑法第225條第2 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趁機猥褻罪,最重本刑均為有期徒刑 7年6月,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追訴權期 間為10年,此期間自「犯罪成立且行為終了之日」起算。依 公訴意旨㈠及㈡所述犯罪成立且行為終了之日,均為94年間, 迄今已超過10年,皆已逾追訴權時效期間。又縱有追訴權時 效停止進行而須依修正前刑法第83條第1項、第3項規定加計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期間(即前述追訴期間四分之一,亦即2 年6月)之情,本件亦均已逾加計停止原因繼續存在期間後 之期間(即12年6月)。是本件之追訴權時效業經完成,依 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薛雅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其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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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