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3年度,62號
TCDM,113,交附民,62,2024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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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SAE KHONG ARUN中文姓名:阿倫,泰國籍
在臺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9樓之5

訴訟代理人 鄭聿珊律師
被 告 舒健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94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 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被告舒健祐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946號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SAE KHONG ARUN中文姓名:阿倫)具狀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審酌該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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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