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3年度,215號
TCDM,113,交附民,215,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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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15號
原 告 陳輝鵬
洪琳㼀
陳沄
陳立軒
兼 上二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楊舒媛
被 告 蔡成章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83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林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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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