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3年度,966號
TCDM,113,交易,966,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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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9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彥碩


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13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林昀瑮告訴被告曾彥碩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 起訴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 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已 撤回對被告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 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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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