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3年度,854號
TCDM,113,交易,854,202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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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8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辰番



張茂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21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謝辰番於民國112年9月30日22 時9分許,自臺中市○○區○○路000號前步行,原應注意在劃有 分向限制線路段,不得穿越道路,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 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步行欲穿越豐東路至對向,適 被告即告訴人張茂昌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自上址斜對面之豐東路與向陽路交岔路口處起步並左 轉駛入豐東路直行至上址前,亦原應充分注意車前狀況,並 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 事,竟疏未注意,貿然沿豐東路直行,2人身體因而發生擦 撞,致被告謝辰番受有右側橈骨遠端骨折之傷害,被告張茂 昌右側鎖骨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謝辰番涉犯刑法第284條 前段之過失傷害;被告張茂昌則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未領有駕駛執照駕 車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 被告謝辰番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被告張茂昌 則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 4條前段之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 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2人業已調解成立,並相 互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訊問筆錄及被告2人出具 之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3-47頁),揆諸



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均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怡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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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