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3年度,1959號
TCDM,113,中簡,1959,2024073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9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衣品


列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68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衣品涵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衣品涵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2年12月18日14時19分許,在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寶雅公司)所經營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寶雅生活館 」一中店內,徒手竊取寶雅公司職員林哲因所管領如附表所 示之商品,得手後,裝入自己攜帶之購物袋內,未經結帳即 離開該店。嗣經林哲因發現失竊後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現場 監視器錄影畫面而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寶雅公司委任林哲因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 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衣品涵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見偵卷第21至25、65至66頁),核與證人即告訴林哲因於 警詢時之指訴相符(見偵卷第27至29頁),並有員警偵辦刑 案職務報告、遭竊物品一覽表商品價格表、現場監視器錄 影畫面截圖翻拍照片12張、現場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等資料 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9、33、35、39至49、75頁光碟片存放 袋),並經本院勘驗光碟內容:被告於「寶雅生活館」一中 店內,先係將貨架上物品逐一置於店內所提供購物使用之黃 色手提籃內,爾後再將物品改置入隨身攜帶紅色購物袋內, 再將內裝有失竊物品之紅色購物袋攜離開電內之過程無訛。 上開補強證據足以擔保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之真實性,核與 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 科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正規 途徑獲取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 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觀念,所為實屬不當;惟慮及被告本 件竊盜之手段尚屬平和,犯後坦認犯行,且已與告訴人和解



賠償損害,有分期還款協議書附卷為憑(見偵卷第67頁); 兼衡被告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職業服務業、家庭經濟狀 況勉持(見偵卷第21頁警詢筆錄首頁之受詢問人欄位所載) ,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二 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 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 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 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就本件犯罪所竊得如附表所 示物品,業經被告與告訴人以新臺幣2萬5,000元達成和解, 有分期還款協議書附卷為憑(見偵卷第67頁),被告既已填 補告訴人之損失,且賠償金額係高於失竊物品之價值,若再 命沒收或追徵顯屬過苛,依上開規定,自無庸對之宣告沒收 或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案檢察官詹益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彭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宇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附表
編號 商品 價值(新臺幣) 1 m2美度22LAB超能膠原飲8入2盒 2,760元 2 m2美度22LAB超能膠原晚安飲1盒 1,380元 3 七日孅孅體茶包7入2盒 998元 4 寶齡富錦雙C美粒3g(14包)1盒 690元 5 Dr.HUANG穀胱甘美妍膠囊60粒1盒 1,380元 6 OSH托斯卡尼薰衣草泡澡沐浴露750ml1罐 399元 7 GATSBY用濕巾超值包30枚-冰涼蜜桃1盒 190元 8 金緻護髮精油限量版100ml暖木裸香1瓶 599元 9 蘇菲超熟睡內褲型衛生棉2片-L1包 99元 10 蘇菲超熟睡內褲型衛生棉2片-XL抑菌2包 238元 總金額 8,733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